【明報專訊】香港大律師公會昨發聲明批評政府的立法會空缺替補機制諮詢,是以不持平及不完整的方式進行,企圖以不平衡及不恰當的方案,引導公眾走向「方案二」,即採用先同名單、後最高票落敗者遞補機制,公會感到遺憾及關注。公會重申上述方案有違憲危機,倘政府未能提出更好方案,應考慮維持現狀。政府反駁公會批評,強調這方案合法合理。
沒更佳選擇 應維持現狀
大律師公會昨日發出8頁聲明,回應政府提出的遞補機制諮詢文件。公會批評當局在諮詢文件中,無充分考慮各方案的影響,更在未有徹底考慮各方案是否符合《基本法》之前,就選定政府方案二(即先用同名單遞補, 再以最高票落敗名單補上)為唯一合法及公平的方案,「對此欠缺客觀和公允的諮詢感到相當遺憾和關注」。
聲明質疑政府現時並無強而有力的理據支持修例,又指出政府現時倡議的方案二,離任人的議席有可能落在一個持有不同政治觀點的候選人身上,選民無權對由誰填補空缺作出選擇,有違憲危機。
稱「方案二」有違憲危機
公會舉例指出,獨立候選人在此情况,可能被迫與其他候選人組成同一名單參選,以免自己若因任何原因離任時,被其他候選人補上議席,這是機制造成的不良效果。
公會形容,方案二是一個根據當初選舉的投票結果,加以「人工化的演繹」,來決定誰是「後補候選人」的制度,令立法會一旦有出缺,既定候補候選人就能自動上位,強調該方案不能體現選民的「自由表達意志」,亦不符合《基本法》第68條對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含義。
政府否認選定首選方案
政府昨亦發聲明反駁,強調諮詢文件已列出各方案的利弊並參考不同法律意見及外國做法,又否認已選定方案二為首選方案,強調會就最終建議方案繼續持開放態度。
對於公會質疑政府無足夠理據修改現行補選制度的說法,政府重申,《基本法》第26條的選舉權利不是絕對權利,只要依法規定和相稱,有關權利是可受限制。
至於單一候選人名單的情况,政府則指出,新制度落實後,選民投票予這些以個人名單參選的候選人時,均已知悉議席出缺可能發生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