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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豐源案引籌委意見 終院拒接受長青網文章

2011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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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8月24日 05:59
2011年08月24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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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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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999年「莊豐源案」中,當時律政司主要依賴特區籌委會意見,指籌委會意見獲人大常委會接納,具一定權威性,但終院拒絕接受,理由是籌委會的意見對法院不具約束力,籌委會於《基本法》頒布後數年才成立,其意見不能作《基本法》立法原意依據。

指不能作基本法原意依據

昨日,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引述一系列文件,指1987年《入境條例》首次在附表為「永久居民」下定義,港英政府回歸前提出多項修訂,務求令1990年頒布、1997年生效的《基本法》的「居留權」概念與《中英聯合聲明》一致。

彭力克亦引用1997年特區籌委會向人大常委會呈交的報告,說明中國政府亦同意香港就「通常居港」的定義立法,剔除外傭、囚犯等類別。

彭力克又指出,1997年入境處印製的居港權小冊子,以及同年入境處長在臨時立法會就加入限制外傭取得居港權條文時所作簡報,均反映負責執行《中英聯合聲明》的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意向,可見中英理解《中英聯合聲明》的居留權條款時,均認為外傭來港工作並非在港「通常居住」,因此無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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