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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醫生涉騙租津220萬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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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1日 21:59
2011年06月01日 21: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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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醫生袁啟德被大學同窗兼好友指證,揭發他涉嫌騙取政府租屋津貼達10年,獲利逾220萬元,袁被控5項代理人意圖騙主事人使用文件罪,案件昨在區院開審。

現任職於博愛醫院的被告袁啟德(47歲),案發時任職屯門醫院,他被指於1990年7月至1998年7月期間使用5份關於元朗錦上路一租賃物業的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意圖欺騙香港政府逾220萬元。

控方昨傳召袁的大學同學、兼多年好友鄧肇堅以特赦證人身分作供,鄧稱兩人同年畢業於中大醫學院,繼而一同加入衛生署任政府醫生。當兩人完成兩年實習後便有資格申請公務員福利中的自行租屋津貼。鄧指出,當時公務員之間流行「互租」方法,即當A君看中某單位後,便會着B君購買該單位,然後再租給A君,相反亦然,由於兩人都是租客身分,合乎申請自行租屋津貼的資格,當時鄧與被告都有同樣的協議。

協議各買下單位租予對方

但1990年6月,被告在未有通知鄧下,便以鄧代理人的名義簽下臨時買賣合約,以160萬購入元朗錦上路瑞天花園獨立屋,鄧昨指出,當時得悉後很不好意思,因當時已打算移民,不欲與被告「互租」,但因臨約已寫下其名字,為免麻煩便答應當該物業的掛名業主。他基於對被告的信任,沒有追問被告有否找到物業的真正買家。鄧在被告的安排下完成買賣合約及辦理按揭的手續,被告則負責供樓及繳交物業管理費等。

證人當掛名業主 被告負責供樓

直至1996年,鄧自置物業並當上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他發現業主責任重大,亦開始感到涉案物業其實是由被告真正擁有,實有違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定。鄧為免承擔法律責任,欲向被告提出不再做掛名業主,惟當時被告正值婚變,且沒再申請自行租屋津貼,鄧遂將事件拖延。

鄧於2005年正式向被告提出不再任物業掛名業主,被告終同意以350萬元把物業轉名到另一大學同學名下的公司,鄧指出,他只收過120萬元款項,並按被告的指示把錢分發給被告的4名債主。

控方指被告在涉案10年內5次申請自行租屋津貼,獲得逾220萬元津貼,但被告實際上是有關物業的真正業主,並不合乎申領房津要求。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DCCC9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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