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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未釐清 官民各執一詞長青網文章

201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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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5月16日 05:59
2011年05月1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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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界丁屋僭建屬於合法,還是非法?涉及的法例問題複雜,當中的法例亦存有灰色地帶,令原居民和政府各執一詞。

1972年前建 地契沒限高

早在1972 年「丁屋政策」(當時的正式名稱是新界小型屋宇)出台前,已有大量新界村屋存在,這些村屋所處的土地,不少是英政府佔領新界後批出的集體官批土地,又稱舊屋地、圍村地,地契沒有指定土地用途,亦容許這類村屋補地價後加建,沒有高度限制。

不過,1972年出台的「丁屋」政策,確立了新界原居民男丁可興建一幢面積700平方呎、最高27呎的小型屋宇;政府亦在1975年通過政策,容許原來只有一層高的村屋最高加建至3層,與丁屋看齊,但須補地價。

至於在1972年前興建的村屋,是受「丁屋政策」監管,還是可根據那份較為「寬鬆」的地契,而容許興建高於3層?這個問題至今仍然未有釐清。在村民心目中,當然以地契為依歸,但政府則認為只要丁屋超越了列明的規模、高度和尺寸,便不再受土地契約規管,而是受《建築物條例》規管,不得擅自興建僭建物。

有鄉議局成員就坦言,本來希望可在理順計劃中釐清事件,但若最後談判不成,可能仍要留待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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