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蘋果日報】【特首瀆職案】
前特首曾蔭權未有申報租住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的深圳大屋,被裁定瀆職罪成判囚一年。官司糾纏四年,曾亦已刑滿出獄,其定罪上訴昨終在終審法院審理。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未有引導陪審團考慮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惟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曾蔭權是故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若我與人傾談租約,業主同時正申請數碼廣播牌照,難道真的不用披露嗎?」直言此乃「common sense(常識)」。終院押後作出書面裁決。
記者:蘇曉欣 楊思雅
曾蔭權繫上煲呔,與妻子鮑笑薇十指緊扣到達終審法院,離庭時輕聲向守候記者表示「有心喇」。被問到對《逃犯條例》的意見及李家超暗批過往三任特首均未有處理《逃犯條例》堵塞漏洞實屬鴕鳥有何看法,曾蔭權均未有回應。
曾蔭權面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於2017年首次審訊時其中一項瀆職罪成,另一瀆職罪脫,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未能達致裁決。案件去年重審,陪審團再次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
上訴方指原審引導不足
上訴方主要提出兩項論點,一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陪審團不單要裁定曾故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亦要裁定曾明知故犯,才能滿足控罪中核心元素,即「蓄意行為失當」,惟原審法官未有就此引導陪審團;二是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兩審後陪審團仍未能就該控罪達成有效裁決,上訴方懷疑陪審團在原審法官出錯下,僅根據曾故意隱瞞與黃的關係便裁定曾瀆職罪成,定罪並不穩妥,認為原審法官應就兩罪分開指引陪審團。
曾蔭權代表英國御用大狀萬江儀指出,就算曾蔭權違反職責,仍要視乎錯誤是否嚴重至構成刑事犯罪,抑或只屬疏忽、判斷錯誤,強調若只是因沒有申報利益,行為不至違法。
惟馬官認為毋庸置疑曾蔭權是故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指披露租約一事實屬「常識」,並指出原審法官已多次提及控罪犯罪元素,認為上訴方批評不準確。萬江儀則認為曾蔭權不需披露租約,因租約乃根據市場價格而定,曾沒受任何優待。
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則問違反職責與違法有何分別?萬江儀指兩者嚴重程度有別,儘管有利益衝突,仍要考慮情況是否嚴重至濫權瀆職。 萬江儀重申原審法官沒指引陪審員必須證明上訴人是明知故犯才構成犯罪,指本案極其量只是「道德錯誤(moral wrong doing)」。
律政司質疑「市值租金」說
萬江儀表示本案租約不屬利益,因租約基於市場價格釐定,亦屬短期租約,曾亦沒運用公權力給予黃楚標好處。律政司代表英國御用大狀David Perry則反駁上訴方聲稱租約是根據市值租金釐定,但租約在事件曝光18個月後才交出,亦沒傳召證人,只是「傳聞證供」,反問這些事實能否取信於公眾;又指曾大可在《政好星期天》內解釋租約、租金、甚至是與負責涉案東海大宅的設計師何周禮的關係,但他隻字不提。
馬官亦問律政司,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無法達成裁決,會否影響原審法官的指引?常任法官李義亦提出,原審法官提到若陪審員不接納電台解釋,即不接納上訴人是因疏忽不作申報,這是否構成足夠指引?Perry認為無論控罪有否達成裁決,法官仍需就所有案情給予陪審團指引,直言「即使忽視貪污指控,案情仍在」。
他重申原審法官指引大致上已概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元素,包括「蓄意行為失當」,強調每案有獨特案情,指引必須基於案情,讓陪審員聚焦在具爭議的議題上,故律政司一方不同意指引有重大遺漏。
案件編號:FACC29/18
長青網 - 一站式長者及護老者生活資訊網站
前特首曾蔭權未有申報租住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的深圳大屋,被裁定瀆職罪成判囚一年。官司糾纏四年,曾亦已刑滿出獄,其定罪上訴昨終在終審法院審理。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未有引導陪審團考慮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惟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曾蔭權是故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若我與人傾談租約,業主同時正申請數碼廣播牌照,難道真的不用披露嗎?」直言此乃「common sense(常識)」。終院押後作出書面裁決。
記者:蘇曉欣 楊思雅
曾蔭權繫上煲呔,與妻子鮑笑薇十指緊扣到達終審法院,離庭時輕聲向守候記者表示「有心喇」。被問到對《逃犯條例》的意見及李家超暗批過往三任特首均未有處理《逃犯條例》堵塞漏洞實屬鴕鳥有何看法,曾蔭權均未有回應。
曾蔭權面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於2017年首次審訊時其中一項瀆職罪成,另一瀆職罪脫,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未能達致裁決。案件去年重審,陪審團再次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
上訴方指原審引導不足
上訴方主要提出兩項論點,一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陪審團不單要裁定曾故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亦要裁定曾明知故犯,才能滿足控罪中核心元素,即「蓄意行為失當」,惟原審法官未有就此引導陪審團;二是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兩審後陪審團仍未能就該控罪達成有效裁決,上訴方懷疑陪審團在原審法官出錯下,僅根據曾故意隱瞞與黃的關係便裁定曾瀆職罪成,定罪並不穩妥,認為原審法官應就兩罪分開指引陪審團。
曾蔭權代表英國御用大狀萬江儀指出,就算曾蔭權違反職責,仍要視乎錯誤是否嚴重至構成刑事犯罪,抑或只屬疏忽、判斷錯誤,強調若只是因沒有申報利益,行為不至違法。
惟馬官認為毋庸置疑曾蔭權是故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指披露租約一事實屬「常識」,並指出原審法官已多次提及控罪犯罪元素,認為上訴方批評不準確。萬江儀則認為曾蔭權不需披露租約,因租約乃根據市場價格而定,曾沒受任何優待。
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則問違反職責與違法有何分別?萬江儀指兩者嚴重程度有別,儘管有利益衝突,仍要考慮情況是否嚴重至濫權瀆職。 萬江儀重申原審法官沒指引陪審員必須證明上訴人是明知故犯才構成犯罪,指本案極其量只是「道德錯誤(moral wrong doing)」。
律政司質疑「市值租金」說
萬江儀表示本案租約不屬利益,因租約基於市場價格釐定,亦屬短期租約,曾亦沒運用公權力給予黃楚標好處。律政司代表英國御用大狀David Perry則反駁上訴方聲稱租約是根據市值租金釐定,但租約在事件曝光18個月後才交出,亦沒傳召證人,只是「傳聞證供」,反問這些事實能否取信於公眾;又指曾大可在《政好星期天》內解釋租約、租金、甚至是與負責涉案東海大宅的設計師何周禮的關係,但他隻字不提。
馬官亦問律政司,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無法達成裁決,會否影響原審法官的指引?常任法官李義亦提出,原審法官提到若陪審員不接納電台解釋,即不接納上訴人是因疏忽不作申報,這是否構成足夠指引?Perry認為無論控罪有否達成裁決,法官仍需就所有案情給予陪審團指引,直言「即使忽視貪污指控,案情仍在」。
他重申原審法官指引大致上已概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元素,包括「蓄意行為失當」,強調每案有獨特案情,指引必須基於案情,讓陪審員聚焦在具爭議的議題上,故律政司一方不同意指引有重大遺漏。
案件編號:FACC29/18
長青網 - 一站式長者及護老者生活資訊網站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