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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司機認罪 官:可考慮判監 「有龐大集團操縱」長青網文章

2019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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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5月07日 21:40
2019年05月07日 21:4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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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乘客舉報】
30宗Uber涉嫌非法載客取酬案件昨在東區法院再提堂,其中一名司機認罪,但罕見地並非直接罰款了事。裁判官指有別於一兩人單獨行事的白牌車案,本案有很龐大的集團安排或操縱,被告如此參加大型組織,「即使初犯,判刑嘅時候係咪都可以考慮坐監?」辯方解釋因有Uber案件仍在上訴,被告眼中Uber是否合法有灰色地帶。裁判官終決定先為被告索閱社服令報告,5月20日判刑。
記者︰勞東來
據了解,昨日的30宗案件皆不是警方放蛇拘控,而是由乘客舉報。被告李兆華(33歲)去年9月12日駕駛Tesla汽車,接載一位乘客由西灣河嘉亨灣前往小西灣藍灣半島,及後遭舉報。他昨承認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保釋候判。
被告在庭外稱不太擔心判刑,認罪是因為不想拖延下去。他透露Uber安排律師協助答辯。律師求情指他初犯,任職文員,兼職駕駛Uber賺外快。
辯方︰是否合法存灰色地帶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形容案件由「好龐大嘅集團」操縱,初犯控罪的最高罰則可處監禁,問辯方有何看法。律師解釋雖已有罪成往例,但因目前有Uber案件仍在上訴,被告眼中Uber服務是否合法存在灰色地帶,不像盜竊或藏毒一樣明顯違法,建議考慮索取報告以了解被告犯案的原因。 律師另說,被告以加盟形式駕駛Uber,涉案車程短短十分鐘,沒資料證實被告全數享有約78元的車資。
其餘29宗案件押後至7月29日再訊,等候高等法院頒佈對同類案件的上訴裁決。根據法例,首次干犯非法載客取酬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和監禁3個月,重犯的罰則加倍。過往的Uber載客取酬案,即使早期同時控告沒有第三保罪行,一般都判處四位數罰款。2016年首宗不認罪受審的案件中,五名罪成的司機各罰款1萬元和停牌。
案件編號:ESCC584-607、1022-1025、1027、10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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