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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年初甫上任,就被揭發與丈夫潘樂陶擁有的屯門兩座獨立屋有地庫等多處僭建。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徵詢獨立法律意見後指,在《建築物條例》下證據不足,決定不檢控鄭若驊,只檢控潘樂陶。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鄭若驊涉嫌在簽署按揭文件時隱瞞銀行物業僭建狀況,有可能觸犯《盜竊條例》;潘樂陶則曾發聲明表示「以現狀購入獨立屋」,刑檢專員聲明力證他講大話。
記者:麥志榮
相關新聞:大狀:申按揭無提僭建地庫或違法
鄭若驊在僭建醜聞爆出後已表明不會參與有關個案的檢控決定,獲授權處理有關個案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發表聲明公佈檢控決定。
聲明指出,就鄭若驊擁有的海詩別墅4號屋,及潘樂陶與長女潘穎欣擁有的3號屋僭建個案,屋宇署於上月23日將調查檔案提交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屋宇署建議檢控潘樂陶和潘穎欣,但不檢控鄭若驊。
刑檢專員的聲明詳細列出4號屋的僭建物,除了傳媒年初披露的地庫與天台屋等,還有花園覆蓋甲板、小簷篷及遮蔽屏風,又僭建了冷氣機支架、混凝土櫃及玻璃防護欄障等等,整幢獨立屋遍佈非法建築物。
聲明交代,屋宇署根據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拍攝的航空照片,確定鄭若驊4號屋的天台屋、外牆擴建物、玻璃簷篷等僭建物是在鄭若驊2008年10月買屋之前已建成。地庫建造日期無法評估,有其他證據指出亦是在鄭買屋前建成,但證據在保密下提供,不能披露詳情。至於3號及4號圍牆加開的門口屬豁免工程。其他間牆及玻璃防護欄障等較小型僭建物無法查明建造時期。
潘女兒同為業主
聲明指出,為避免產生任何偏頗印象,刑事檢控專員上月29日委託蔡維邦資深大律師提供獨立法律意見,並在本月19日收到蔡維邦的法律意見。蔡維邦的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足以支持檢控鄭若驊違反《建築物條例》中「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刑事檢控專員亦同意鄭若驊僭建個案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梁卓然稱,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份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份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份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而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本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至於潘樂陶個案,蔡維邦意見認為,潘樂陶就3號屋一個2.5米乘4.65米的僭建水池,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對潘穎欣則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相關新聞:法律界:檢控案件雙重標準
罪成可監禁兩年
屋宇署已趕在一年檢控時限屆滿前,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及40(1AA)條發出傳票。根據法例,一旦入罪可被罰款40萬及監禁兩年。
刑檢專員稱,由於潘樂陶個案已展開檢控程序,不宜提供詳盡理由。而據資料顯示,潘樂陶今年1月9日曾發聲明表示他是2012年10月「以現狀購入獨立屋」。現時屋宇署有證據提出檢控,顯示有人當時講大話。
資深工程師黎廣德指出,潘樂陶身為工程師學會前會長,現被控違反《建築物條例》,若日後罪成,會損害工程界聲譽,工程師學會應該採取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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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麥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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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在僭建醜聞爆出後已表明不會參與有關個案的檢控決定,獲授權處理有關個案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發表聲明公佈檢控決定。
聲明指出,就鄭若驊擁有的海詩別墅4號屋,及潘樂陶與長女潘穎欣擁有的3號屋僭建個案,屋宇署於上月23日將調查檔案提交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屋宇署建議檢控潘樂陶和潘穎欣,但不檢控鄭若驊。
刑檢專員的聲明詳細列出4號屋的僭建物,除了傳媒年初披露的地庫與天台屋等,還有花園覆蓋甲板、小簷篷及遮蔽屏風,又僭建了冷氣機支架、混凝土櫃及玻璃防護欄障等等,整幢獨立屋遍佈非法建築物。
聲明交代,屋宇署根據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拍攝的航空照片,確定鄭若驊4號屋的天台屋、外牆擴建物、玻璃簷篷等僭建物是在鄭若驊2008年10月買屋之前已建成。地庫建造日期無法評估,有其他證據指出亦是在鄭買屋前建成,但證據在保密下提供,不能披露詳情。至於3號及4號圍牆加開的門口屬豁免工程。其他間牆及玻璃防護欄障等較小型僭建物無法查明建造時期。
潘女兒同為業主
聲明指出,為避免產生任何偏頗印象,刑事檢控專員上月29日委託蔡維邦資深大律師提供獨立法律意見,並在本月19日收到蔡維邦的法律意見。蔡維邦的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足以支持檢控鄭若驊違反《建築物條例》中「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刑事檢控專員亦同意鄭若驊僭建個案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梁卓然稱,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份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份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份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而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本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至於潘樂陶個案,蔡維邦意見認為,潘樂陶就3號屋一個2.5米乘4.65米的僭建水池,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對潘穎欣則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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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已趕在一年檢控時限屆滿前,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及40(1AA)條發出傳票。根據法例,一旦入罪可被罰款40萬及監禁兩年。
刑檢專員稱,由於潘樂陶個案已展開檢控程序,不宜提供詳盡理由。而據資料顯示,潘樂陶今年1月9日曾發聲明表示他是2012年10月「以現狀購入獨立屋」。現時屋宇署有證據提出檢控,顯示有人當時講大話。
資深工程師黎廣德指出,潘樂陶身為工程師學會前會長,現被控違反《建築物條例》,若日後罪成,會損害工程界聲譽,工程師學會應該採取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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