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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一般人都認為,只要是自己出資購買物業,並將其登記於自己名下,該財產即屬於自己的。這個推論在日常生活中普遍適用,但當涉及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原來需注意法律上對財產擁有權的區分。
香港樓價高企,近年不少慈父慈母出資購買物業,並將其登記在子女名下。然而,這個趨勢卻衍生了一個常見的爭拗──子女離婚時,雖聲稱自己是以代名或信託形式為父母持有物業,因此並非其本身的家庭資產;但其配偶則可說該物業是來自父母的饋贈,因此應被界定為「家庭資產」並須被分配。
專長離婚官司的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梁婉雯律師解釋,根據香港法律,財產的「註冊擁有人」和「實益擁有人」並不一定是同一人。同時,法律亦會在多數情況下,將結婚時間長的夫妻視為「一對為家庭共同貢獻」的夥伴,並假定他們在婚姻期間合力支付家庭開支和共同累積財產。「當這種長久的合作關係因離婚而產生變化,法庭會以「確保公平」為出發點以分配財產。」換言之,即使只有夫妻中的一方為財產的「註冊擁有人」,若該財產為婚姻過程中所累積的,並足夠供給雙方的生活需求,該財產亦會被平均分配。
可預先作書面聲明
梁婉雯又指,基於法律定義,上述的「慈父買樓」例子,可根據三種推定以作判決:其一,是「歸復信託推定」:推定出資人是「實益擁有人」。其二,是「饋贈推定」: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例如推定父母不求回報給孩子饋贈。而過往案例,大多跟據「共同意圖推定信託」的原則作判斷,「即係透過分析證據,推斷出資人和註冊擁有人在購買財產時的共同意圖,以及財產並非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原因。」
不過,她指為避免日後爭議,財產擁有人應在購買或收到財產時,作出書面聲明,說明該財產是否屬於饋贈或是代他人持有,從而在日後婚姻關係出現變化時,能保障自己及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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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樓價高企,近年不少慈父慈母出資購買物業,並將其登記在子女名下。然而,這個趨勢卻衍生了一個常見的爭拗──子女離婚時,雖聲稱自己是以代名或信託形式為父母持有物業,因此並非其本身的家庭資產;但其配偶則可說該物業是來自父母的饋贈,因此應被界定為「家庭資產」並須被分配。
專長離婚官司的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梁婉雯律師解釋,根據香港法律,財產的「註冊擁有人」和「實益擁有人」並不一定是同一人。同時,法律亦會在多數情況下,將結婚時間長的夫妻視為「一對為家庭共同貢獻」的夥伴,並假定他們在婚姻期間合力支付家庭開支和共同累積財產。「當這種長久的合作關係因離婚而產生變化,法庭會以「確保公平」為出發點以分配財產。」換言之,即使只有夫妻中的一方為財產的「註冊擁有人」,若該財產為婚姻過程中所累積的,並足夠供給雙方的生活需求,該財產亦會被平均分配。
可預先作書面聲明
梁婉雯又指,基於法律定義,上述的「慈父買樓」例子,可根據三種推定以作判決:其一,是「歸復信託推定」:推定出資人是「實益擁有人」。其二,是「饋贈推定」: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例如推定父母不求回報給孩子饋贈。而過往案例,大多跟據「共同意圖推定信託」的原則作判斷,「即係透過分析證據,推斷出資人和註冊擁有人在購買財產時的共同意圖,以及財產並非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原因。」
不過,她指為避免日後爭議,財產擁有人應在購買或收到財產時,作出書面聲明,說明該財產是否屬於饋贈或是代他人持有,從而在日後婚姻關係出現變化時,能保障自己及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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