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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諮詢 圖阻披露列罪行長青網文章

2018年12月0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12月07日 12:19
2018年12月07日 12:1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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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法改委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亦發表《公開資料》諮詢文件,檢討公眾索取政府資料的制度及提出20項改革建議,諮詢公眾至明年3月5日。建議包括就不披露資料有較明確罰則,建議若有人向公共機構提出索取資料後,任何人更改、刪除、銷毀或隱藏檔案,意圖阻止披露資料均應定為罪行,但未有建議具體罰則。
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發表的報告達260頁,提出20項建議,主席高浩文建議政府應通過立法,實施具法定地位的制度,建議涵蓋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容許任何人、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均有資格提出索取資料要求。
涉及執法獲豁免披露
就豁免披露資料,小組建議法庭檔案、立法會特權資料、涉及防務及保安、執法和法律等資料可獲絕對豁免,但部份資料屬有限制豁免,若反對披露資料的論據重於支持披露資料的論據,才有理由不披露資料。小組亦建議資料豁免披露期限定於30年,期滿後需有充份理據才可豁免披露,若市民要求索取資料被拒,可先由部門內部覆核,再由申訴專員覆核,若仍不滿決定可向法院上訴。
小組亦建議若有人向公共機構提出索取資料後,任何更改、刪除、銷毀或隱藏檔案,意圖阻止披露資料應定為罪行,申訴專員公署如決定某公營機構沒據制度傳達資料,可送達執行通知要求機構遵從。高浩文指小組不會就罰則作建議,但按英國類似法例最高罰款5,000英鎊。本港於2013至17年曾對未符規定提供資料的23名公務員作紀律處分。被問六七暴動或雨傘運動等政治敏感資料是否可豁免披露,高浩文指若披露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便需作出披露。至港獨問題是否涉及保安資料而豁免披露,高指不回應個別問題。
■記者鍾雅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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