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人大釋法 宣誓條例 均無規範村選長青網文章

2018年11月30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11月30日 13:32
2018年11月30日 13:32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蘋果日報】港府多次DQ異見聲音成功後,今將魔爪伸至村代表選舉,民主派相信是為年底區議會選舉DQ本土、自決派鋪路,不少法律界中人指出,無論是《基本法》第104條、有關104條的人大釋法,以至本地法律《宣誓及聲明條例》和《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均無條文針對區議員或村代表。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警告,當局再強行DQ是對《基本法》進行「僭建上再僭建」。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特首、主要官員、行會及立會議員、法官及司法人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就104條釋法,要求宣誓人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並且「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亦只是針對104條規定的「相關公職人員」。
香港法例《宣誓及聲明條例》針對對象亦只有特首、主要官員、司法人員、行會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等,不包括區議員或村代表。至於規管村代表的《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當中只有第24條列明,參選人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否則其提名無效。
早前離世的經民聯區議員兼律師莊永燦也曾在《文匯報》撰文指,現行法例並無規定當選區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故此即使港獨分子晉身區議會,「政府亦難以褫奪其候任區議員資格」,認為當局應參照104條和人大釋法,規定候任區議員就職時須依法宣誓,他的文章等同承認區議員或村代表不受104條及人大釋法規限。
相關新聞:港府未放朱凱廸入閘 村選押後抽籤 朱:唔尋常嘅政治操作
梁家傑斥「僭建上再僭建」
梁家傑接受訪問時亦指,人大釋法針對《宣誓及聲明條例》所列特首及主要官員等,不包括村代表在內,《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亦無相關要求,質疑當局「你點可以食到落去朱凱廸嗰度箒?」強調「如果(政府)係諗住搬104條嗰個釋法嚟去做(DQ)擋箭牌,恐怕係保佢(選舉主任)唔到」。梁又警告當局不要再破壞香港選舉,用行政手段作政治審查,否則有違《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選舉權與被選區,又斥人大釋法已是僭建,若當局「(在)僭建上再僭建,咁我覺得上次未冧,今次都危危乎」。
■記者呂浩然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