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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署司機停牌開工長青網文章

2011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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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1月29日 05:59
2011年01月29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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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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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漁護署司機酒後駕駛被判停牌後,被揭仍繼續上班開車接載同事,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囚15月。高院昨裁定其職責性質不屬公職人員,判司機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即時獲釋。

上訴人黃連基(50歲)1996年起任職漁護署司機,駕駛貨車接載同事來往沙田至北潭涌郊野公園。2009年3月他承認醉駕被停牌半年,停牌期內繼續上班駕駛,去年6月他因另涉備有偷竊工具,署方向律政司查閱檔案資料,方知他「無牌開工」,最後因6項停牌期間駕駛和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囚15個月和停牌2年。

「公職人員」定義:承擔公眾信任利益

法官麥明康昨裁決指出,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中,「公職人員」定義是要承擔公眾信任和利益,但上訴人職責不涉行政決定,亦沒決策權,更不能利用職權指派其他同事以影響公眾利益,故不符合控罪定義的「公職人員」,認為他只是一名貨車司機。

法官撤銷該項定罪及15月監禁刑罰,但指6項停牌期駕駛定罪及刑罰妥當,維持監禁半年及停牌2年刑罰。黃去年7月被判囚,已服刑期滿。

【案件編號:HCMA6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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