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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有多次非禮案底的警員之子凌晨帶醉回家途中,欲向夜歸女劫財不遂,竟改為叫她交出所穿的胸圍和打底褲,得手後還說:「我已經冇拍拖三年,你可唔可以做我女朋友?」法官質疑,被告案發當晚或不只欲劫財,如被告有劫色,情況則大為不同,他沒進一步行動是被告和事主「好彩」,最終判囚28個月。
記者:鄭語霆
被告劉朗彥(24歲)昨在區院承認搶劫罪,控方最初提交的案情摘要指,被告劫去事主「內褲」而非控罪所指的「打底褲」,法官陳廣池指「內褲」和「打底褲」有一定分別,要求控方將案情摘要內的「內褲」全改成「打底褲」。
有3項非禮案底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父親為現職警員,而被告原任鞋店銷售員,惟案發前約兩星期被解僱,故心情差,當晚參加前下屬婚宴時飲酒甚多,需前同事攙扶上的士離開。辯方又稱被告打算和女友結婚,至於為何他行劫後自言「已經冇拍拖3年」,還問事主可否做他的女友,辯方解釋被告當晚受酒精影響而「亂噏」。陳官即質疑:「亂噏都有3年?」
前同僚為被告寫求情信,形容他尊重女性同事。陳官指如被告從無犯事,求情理由或算有力,惟他於2008年至2009年間先後有3項非禮案底,分別被判感化及入更生中心,直指被告沒珍惜機會改過;即使他在本案案發時沒性侵、強暴事主,仍需加重刑責。
案情指去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看中獨自步行回家的38歲女事主,兩人在鯉魚門廣場一間便利店擦身而過,被告突從後急步追上,箍事主頸及拳打她的頭,並拖她到附近居屋地下緊急出口。事主嗅到被告身上有酒氣。
被告叫事主交出銀包和金錢,但事主表示沒帶銀包,其間被告推倒事主並繼續打頭。事主向被告稱即使打死她都沒意義,被告遂改為要求事主脫下打底褲給他。事主問被告是否交出打底褲即可離開,被告稱是,事主遂照做。但是事主交出打底褲後,被告再叫她脫胸圍給他。被告最後手執紅色胸圍和打底褲後逃去。
事主後腦縫3針
事主受驚,坐在地上約10分鐘後,途人發現並報警。警方透過閉路電視,發現被告曾手執紅色胸圍走入所住大廈,後來拘捕他。被告稱因事主「搞」他,故毆打事主,又稱沒對事主做其他事。女事主後腦裂損並流血,需縫3針,右肘及膝蓋亦有擦傷。
案件編號:DCCC179/18
記者:鄭語霆
被告劉朗彥(24歲)昨在區院承認搶劫罪,控方最初提交的案情摘要指,被告劫去事主「內褲」而非控罪所指的「打底褲」,法官陳廣池指「內褲」和「打底褲」有一定分別,要求控方將案情摘要內的「內褲」全改成「打底褲」。
有3項非禮案底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父親為現職警員,而被告原任鞋店銷售員,惟案發前約兩星期被解僱,故心情差,當晚參加前下屬婚宴時飲酒甚多,需前同事攙扶上的士離開。辯方又稱被告打算和女友結婚,至於為何他行劫後自言「已經冇拍拖3年」,還問事主可否做他的女友,辯方解釋被告當晚受酒精影響而「亂噏」。陳官即質疑:「亂噏都有3年?」
前同僚為被告寫求情信,形容他尊重女性同事。陳官指如被告從無犯事,求情理由或算有力,惟他於2008年至2009年間先後有3項非禮案底,分別被判感化及入更生中心,直指被告沒珍惜機會改過;即使他在本案案發時沒性侵、強暴事主,仍需加重刑責。
案情指去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看中獨自步行回家的38歲女事主,兩人在鯉魚門廣場一間便利店擦身而過,被告突從後急步追上,箍事主頸及拳打她的頭,並拖她到附近居屋地下緊急出口。事主嗅到被告身上有酒氣。
被告叫事主交出銀包和金錢,但事主表示沒帶銀包,其間被告推倒事主並繼續打頭。事主向被告稱即使打死她都沒意義,被告遂改為要求事主脫下打底褲給他。事主問被告是否交出打底褲即可離開,被告稱是,事主遂照做。但是事主交出打底褲後,被告再叫她脫胸圍給他。被告最後手執紅色胸圍和打底褲後逃去。
事主後腦縫3針
事主受驚,坐在地上約10分鐘後,途人發現並報警。警方透過閉路電視,發現被告曾手執紅色胸圍走入所住大廈,後來拘捕他。被告稱因事主「搞」他,故毆打事主,又稱沒對事主做其他事。女事主後腦裂損並流血,需縫3針,右肘及膝蓋亦有擦傷。
案件編號:DCCC1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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