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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案件 21年來首判非法被殺長青網文章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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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10月25日 13:30
2018年10月25日 13:3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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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死因庭就警務人員執法期間有人身亡的案件作出「非法被殺」裁決十分罕見,對上一次是21年前,過去裁決以「合法被殺」居多。有大律師指曾以證人身份作供講述拘捕死者經過的警員,因牽涉其中,按法例有權就死因庭結果提出司法覆核。
涉案警可就結果提覆核
大律師潘展平表示,案中有適當利害關係的人士例如警員或家屬,有權對裁判官的某些作為提出司法覆核,原則上裁判官向陪審團所作的法律指引,可成覆核理據。家屬亦可就案件向警方投訴,但陪審團的「非法被殺」裁斷,並不能約束警方必須展開刑事調查,判決只可視作有力原因,促使展開調查。
根據法例,死因庭經研訊後可作不同裁斷,例如若因意料之外或偶發的事件導致死亡,可裁定為「死於意外」;至於有人因警務人員使用槍械自衞或防止他人受傷害而導致死亡,則為「合法被殺」;若有人死於謀殺或誤殺,則為「非法被殺」。
翻查資料,近年有關警員執法時有人身亡的死因研訊,多數裁定「合法被殺」或「死於自殺」,「死因存疑」則有一宗。「非法被殺」的裁決更只有1997年一宗,警員尤振星在香港仔警署精神病發,向疑犯陳國強連環開槍擊斃對方,尤承認誤殺被判入小欖,死因庭後裁定疑犯非法被殺。
有死者家屬曾不滿死因聆訊結果申請司法覆核。2009年3月17日,警員許嘉麒到何文田配水庫山邊處理滋擾投訴,向露宿該處的31歲尼泊爾男子林寶查身份證時遇上反抗及襲擊,許因「感生命受威脅」連開兩槍,導致林寶死亡。死因庭裁定死者合法被殺。林寶遺孀其後司法覆核求推翻裁決,但被高院判敗訴。
30歲有毒品案底的曾洛培2014年7月索K後乘小巴時,指車上的休班警長偷去其銀包及手機而揮拳,遭警長及4乘客制服,警長承認曾用膝蓋壓着死者後腦,曾其後死亡。死因研訊後裁定曾死因存疑。
■記者勞東來、蔡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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