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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認七性罪行歧視男同志 倡三罪女性適用 指其餘違憲長青網文章

2018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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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9月28日 07:38
2018年09月28日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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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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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活躍於同志組織的男同性戀者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有七條性罪行僅針對男同性戀者,構成歧視,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昨於高院審理。律政司同意有關罪行屬歧視,贊成法庭宣告其中四條違憲,但要求其對其餘三條進行補救解釋,包括將針對男性的字詞解讀為適用於任何性別,以免廢除罪行而產生漏洞,無法打擊某些侵犯或剝削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的行徑。
記者:勞東來
申請人楊柱永(圖)質疑《刑事罪行條例》中有七宗罪僅針對男同性戀者,異性戀及女同性戀者沒有相應罪行或刑罰較輕。
答辯人律政司司長接納第118G、118H、118J和118K條屬歧視,鑑於有其他條例可打擊相關罪行,故同意法庭宣告四罪違憲,包括促致男與男作嚴重猥褻作為或肛交、涉案人未滿16歲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嚴重猥褻作為、男與男非私下作嚴重猥褻作為。
律政司同意其餘三罪亦是針對男同志,但認為不應宣告違憲。律政司指第118I條「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倘被廢除,若有人誘導成年精神缺損人士做某些猥褻行為,例如手淫,可能會無罪可告;雖然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建議廢除第118I條,另訂新罪,但如在落實之前宣告第118I條違憲失效,恐成漏洞。
官憂增補刑責屬越權
律政司指出,涉案性罪行的立法原意是保障容易受害群體,無分性別,故建議法庭採用補救解釋,把第118I條和第141(c)條「准許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以作出同性嚴重猥褻作為」罪中,有關男性或同性的用詞改為「任何人」,達至平等。
至於涉及對男童肛交的第118C條,在男童介乎13歲至16歲的情況,應將最高判囚終身改成五年,跟與女童非法性交罪看齊。
法官疑慮,增補女性或異性戀者的刑責,或許等同訂立新法例,未知有否超越法庭釋法權,要求與訟雙方搜尋案例,再作定奪。庭上提到,80年代初港府跟隨英國,研究使私下和自願的同性性行為合法化,1991年通過修例。不過若干性罪行仍針對男同志,00年代先後有兩宗司法覆核,推翻男同志合法性交須屆21歲及非私下同性肛交罪,法例2014年終於修改。
申請人的律師韋智達在庭外指,本案的七宗罪是最後一批要修正的同類性罪行。
案件編號:HCAL7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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