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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掟杯案 黃毓民上訴得直 官斥梁振英「表現於理不合」長青網文章

2018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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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9月28日 07:53
2018年09月28日 07:53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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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黃毓民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於會議廳內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周。黃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昨頒下判詞,指梁自言「意識」到受傷感震驚,但閉路電視拍得案發時梁一直氣定神閒,認為梁的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而玻璃杯更沒擊中梁,不足以證明黃有意圖襲擊梁,裁定黃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不用入獄亦兼得上訴訟費。
記者:蘇曉欣
梁振英昨午即隔空透過個人facebook「回敬」法官,表示「我希望高院的判決不會鼓勵其他人效法黃毓民;我日後如果遇到同樣襲擊,我會照樣報警」。
黃毓民多名支持者昨坐滿法庭旁聽聲援,不少人需站在法庭通道兩旁。他們得知黃脫罪後即拍手鼓掌,在張官離開後更即時大叫「打X 689」及「梁振英X你老母」。黃申請索取全部訟費,自言是「出咗名搞事嘅議員」。張官聞言即稱「出咗名搞事就唔等於唔係自招嫌疑」,最終只批准黃取得上訴訟費。
指梁案發時「氣定神閒」
黃指官司纏繞長達4年,相當傷神,他仍堅持到底,「係要同佢(梁振英)打到底,最後取得勝利」。他堅持上訴,不想梁開先例任意控告於會議廳進行肢體抗爭的議員,又謂:「我認罪就唔使坐監,罰幾嚿水依家證明我啱!喺一個不公義嘅議會,你用任何方式都要抗爭,你唔可以俾佢嚇到!」黃亦以梁頌恆及游蕙禎衝擊會議廳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為例,形容此事荒謬。
判詞中張官首先批評梁振英的證供。梁供稱案發時「意識」到自己可能受傷,「企喺度」、「freeze咗」。惟張官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由玻璃杯着地一刻,梁一直沒有回頭觀看,亦沒檢視自己有否受傷。張官明白梁身為特首,正出席答問大會,就算遇襲亦未必流露驚恐之情,但如梁說真話,理應回望撞擊聲來源,加上玻璃杯從沒接觸到梁,不明白梁為何說「意識」到自己可能受傷,批評梁當時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
再者,張官認為梁當時並非「freeze咗」,而是「氣定神閒」,「(梁振英)是否有上述『主觀』感受反應,當然只有他本人才知曉」,但裁定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閉路電視片段未能支持梁的證供,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普通襲擊控罪。
另外,張官考慮到黃毓民以往擔任議員時的一貫行徑,即常於會議廳掟蕉、搶文件等,進行議會抗爭,雖然她不同意黃的行為,但她留意到黃自辯時亦有解釋,案發時只想擾亂秩序,抗爭從來「對事,不是對人」,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此點便推斷黃當時有意圖襲擊梁振英;加上黃掟出的玻璃杯,確實沒有擊中梁,證據支持了黃沒有襲擊梁的意圖,裁定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黃有意圖襲擊梁。
案件編號:HCMA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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