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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自殺可控謀殺長青網文章

2018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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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9月22日 14:32
2018年09月22日 14:32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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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話你知】
自殺非刑事罪,被告林嘉偉與「盲亨」女兒詹詠嵐一同蹈海尋死,兩人意圖明明都是自殺,為何林會被控誤殺女友?大律師解釋,協同自殺即互相鼓勵尋死,等同有「想其他人死」的意圖,可按行為嚴重性控告謀殺、企圖謀殺、誤殺等;即使不想尋死,若事前或死者自殺時從旁協助,皆屬刑事罪,可被判監14年。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實行自殺企圖,即屬犯罪,最高判囚14年。
自殺不遂毋須負刑責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被告遭控以誤殺罪,罪成雖然可判囚終身,但法官會考慮自殺失敗後的身體情況,例如有否大創傷或半身不遂,再調整刑期。
另有大律師舉例指出,若兩人約定揮刀互斬,但一死一生還,控方會衡量死者傷勢以決定控罪;若「下下劈要害」則肯定控告謀殺,否則有機會控以企圖謀殺。資料顯示,英國國會1961年通過修例,自殺不遂者毋須再負刑責;香港則在1967年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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