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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 賭客 皆可判囚長青網文章

2018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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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8月11日 22:21
2018年08月11日 22:21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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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話你知】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賭博條例》,非法賭博的經營者、管理人甚或賭客均有機會坐監;任何人營辦或管理賭博場所,定罪最高可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條例亦列明,任何人在私人地方賭博耍樂時做莊或抽水等,即使是社交聯誼性質亦屬違法,最高可罰款3萬元及監禁9個月。
若遊樂機中心的遊戲機改裝加入賭博成份,例如從遊戲賺取的積分可兌換現金,已有可能違反《賭博條例》。陸表示,經警方巡查及放蛇等搜證後,在場參與的賭客亦可能因而被檢控,故提醒巿民玩遊戲機時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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