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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稅項 初犯可免入獄長青網文章

2018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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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7月29日 12:35
2018年07月29日 12: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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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話你知】內地女星劉曉慶逃稅1,458萬元(約1,800萬港元),曾入獄422日。不過相關刑法已在2009年修改,「逃稅罪」在內地的法定最高刑責為七年,但若被告初次逃稅,無論累計數額多大,只要「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人士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就算范冰冰確實逃稅,她只要繳回應課稅項,或毋須入獄。如果屬於積犯,便可能面臨最高刑責七年監禁,但刑責有追溯期十年,罰款則追溯期五年。
范冰冰公司有人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按法例規定,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會計資料的案件,檢察院必須控告,情節嚴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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