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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賄例修訂拖足6年長青網文章

2018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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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7月21日 07:51
2018年07月21日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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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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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前特首曾蔭權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上訴昨被駁回但獲減刑,再度引起政圈關注《防止賄賂條例》遲遲未修改的問題。
曾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法庭給予公眾清晰訊息,就是特首不能凌駕法律,公職人員制訂政策時必須避免任何觀感或實質上的利益衝突,但他批評特區政府拖延6年都未將特首納入受條例規管。
特首接受利益無規管
曾蔭權被揭接受款待後,政府成立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任主席的獨立委員會,檢視香港針對特首的《防止賄賂條例》及措施,委員會早於2012年5月發表報告,建議包括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以規管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並提議修訂第8條以規管向特首提供利益的行為。
林卓廷指前特首梁振英上任前表明同意報告內容,並承諾上任後研究修例,但梁被傳媒揭發收受澳洲公司UGL400萬英鎊後,有關立法工作毫無寸進;至現任特首林鄭月娥競選時也表明支持修訂,但至今未見進展,即距離報告發表之時,政府前後拖延長達6年。
林卓廷批評當局拖延修例不負責任,「特首地位是否超然到可以凌駕法律?當所有公務員,甚至問責官員都受相關條例規管,何以惟獨特首可以不受監管?」他要求林鄭盡快回應何時會修例。
■記者許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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