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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日本政府二戰後曾實行《優生保護法》,強制「有缺陷」的國民進行絕育手術,至少1.6萬人受影響。日本《每日新聞》獲得來自美國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揭當年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主管法律官員曾抨擊法案,直指比推祟優生學的納粹德國的絕育法例更糟。
所謂《優生保護法》是指政府毋須獲「有缺陷」人士的同意,包括被診斷出有遺傳病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及遺傳性聽力衰減等症狀的人,就可強制讓他們絕育。《優生保護法》在1948年6月起草,3個月後獲國會通過,並一直沿用至1996年。
《每日新聞》獲得的文件中,包括200頁駐日盟軍總司令部與日本政府在1948年5月至1949年5月期間的討論內容,揭開盟軍曾多次反對《優生保護法》,批評其定義模糊,比納粹德國為了追求優生學而推行的絕育法例更差勁。
駐日盟軍總司令部法律主管奧珀(Alfred G. Oppler)於1948年月5月11日寫的備忘錄,抨擊《優生保護法》引用的「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精神衰弱」、「強烈及邪惡的遺傳性病態性格」、「嚴重遺傳性身體畸形」為依據進行強制絕育,根本完全不正確,強調上述疾病「在深切影響個人的決定性行為上,都不符合法律及醫學要求的準確定義」。
奧珀又指:「即使是納粹為了實現第三帝國的種族主宰理論而推行的絕育法,也明確列出受醫學界公認是遺傳病的疾病名單。」雖然盟軍反對,但日本最終也落實於1948年至1996年在全國實行《優生保護法》。
日本《每日新聞》
所謂《優生保護法》是指政府毋須獲「有缺陷」人士的同意,包括被診斷出有遺傳病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及遺傳性聽力衰減等症狀的人,就可強制讓他們絕育。《優生保護法》在1948年6月起草,3個月後獲國會通過,並一直沿用至1996年。
《每日新聞》獲得的文件中,包括200頁駐日盟軍總司令部與日本政府在1948年5月至1949年5月期間的討論內容,揭開盟軍曾多次反對《優生保護法》,批評其定義模糊,比納粹德國為了追求優生學而推行的絕育法例更差勁。
駐日盟軍總司令部法律主管奧珀(Alfred G. Oppler)於1948年月5月11日寫的備忘錄,抨擊《優生保護法》引用的「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精神衰弱」、「強烈及邪惡的遺傳性病態性格」、「嚴重遺傳性身體畸形」為依據進行強制絕育,根本完全不正確,強調上述疾病「在深切影響個人的決定性行為上,都不符合法律及醫學要求的準確定義」。
奧珀又指:「即使是納粹為了實現第三帝國的種族主宰理論而推行的絕育法,也明確列出受醫學界公認是遺傳病的疾病名單。」雖然盟軍反對,但日本最終也落實於1948年至1996年在全國實行《優生保護法》。
日本《每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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