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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鷹君爭產案】
【蘋果日報】鷹君集團「羅老太」羅杜莉君控告家族基金信託人匯豐信託失職,要求撤換信託人,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辯方大狀繼續開案陳詞,指家族基金成立目的不是保存鷹君控制權,而是培育後代,羅老夫婦和第一代子女都不是真正受益人。預料羅老太將於今日下午出庭作供。
指羅老太非真正受益對象
年近99歲的羅老太在開審首兩天均有到庭,但昨天缺席,只有其「陣營」的二子羅旭瑞及六子羅啟瑞到庭;至於羅嘉瑞「陣營」就有四子羅康瑞及「長子嫡孫」羅俊昶旁聽,當中羅俊昶明顯對傳媒避忌,也不答任何問題。
對於羅老太不滿被告匯豐信託拒絕增購鷹君股份,以防止羅嘉瑞奪去鷹君控制權,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Paul Girolami陳詞時指,根據公司收購的法規,假如羅嘉瑞持股越過30%,便須向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手持約33%股權的匯豐有能力阻止收購成功。
另一方面,收購守則規定任何人持有介乎30至50%股權,則每12個月只可增持2%,多於此數也會觸發全面收購。大狀指現時原告要求基金由持股33%增購至40%,將會觸發全面收購,「但信託無法負擔提出全面收購,也不想這樣做。」
大狀又指,2004年基金已曾分配股份予6名羅家子女的相關公司,將基金原本擁有的52.4%絕對控制權「故意拆解」,降至33%,「羅老夫婦成立信託的意願或目的,怎可能是保持控制權?」大狀指羅氏家族信託成立之真正目的是供養及培育後代,羅老夫婦和第一代子女都不是真正受益對象,信託經精心設計,羅老夫婦的身份不是委託人而是受益人,藉此規避遺產稅,而匯豐信託作為受託人有絕對決定權。
大狀指被告一直向羅氏家族成員,包括羅鷹石,表明信託人擁有決定權。他反問,如果信託從不行使決定權,只聽從羅老太指示,那麼成立信託的意義何在。
案件編號:HCA3246/16、HCA355/18
■採訪勞東來、撰文梁偉強
指羅老太非真正受益對象
年近99歲的羅老太在開審首兩天均有到庭,但昨天缺席,只有其「陣營」的二子羅旭瑞及六子羅啟瑞到庭;至於羅嘉瑞「陣營」就有四子羅康瑞及「長子嫡孫」羅俊昶旁聽,當中羅俊昶明顯對傳媒避忌,也不答任何問題。
對於羅老太不滿被告匯豐信託拒絕增購鷹君股份,以防止羅嘉瑞奪去鷹君控制權,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Paul Girolami陳詞時指,根據公司收購的法規,假如羅嘉瑞持股越過30%,便須向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手持約33%股權的匯豐有能力阻止收購成功。
另一方面,收購守則規定任何人持有介乎30至50%股權,則每12個月只可增持2%,多於此數也會觸發全面收購。大狀指現時原告要求基金由持股33%增購至40%,將會觸發全面收購,「但信託無法負擔提出全面收購,也不想這樣做。」
大狀又指,2004年基金已曾分配股份予6名羅家子女的相關公司,將基金原本擁有的52.4%絕對控制權「故意拆解」,降至33%,「羅老夫婦成立信託的意願或目的,怎可能是保持控制權?」大狀指羅氏家族信託成立之真正目的是供養及培育後代,羅老夫婦和第一代子女都不是真正受益對象,信託經精心設計,羅老夫婦的身份不是委託人而是受益人,藉此規避遺產稅,而匯豐信託作為受託人有絕對決定權。
大狀指被告一直向羅氏家族成員,包括羅鷹石,表明信託人擁有決定權。他反問,如果信託從不行使決定權,只聽從羅老太指示,那麼成立信託的意義何在。
案件編號:HCA3246/16、HCA355/18
■採訪勞東來、撰文梁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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