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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醫療指示不等同安樂死長青網文章

2018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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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3月18日 19:34
2018年03月18日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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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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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末期病人有權拒絕「維生治療」,毋須以人工方式延長死亡過程,讓生命自然終結,那麼和「安樂死」有何分別?
醫管局於2010年推出「預設醫療指示」表格。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委員謝俊仁醫生指出,「安樂死」是主動以毒針殺死病人;而「預設醫療指示」則是針對晚期病人拒絕治療的選擇。病人被醫護直接打入毒針殺死,與因末期病自然離世,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預設醫療指示」所涵蓋的末期病人,本來就已經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疾病,不但對針對病源的治療無反應,而且預期壽命短暫,可能只得數日、數星期或幾個月的生命。根據《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醫生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必須從病人的最佳利益出發,因此不提供或撤去已無效用的治療,盡可能減少病人的痛苦,是符合倫理和法律。
而且,普通法原則下,個人在仍有行為能力時,可以為一旦失去行為能力時,希望接受的未來健康護理作出指示,除非他的意願涉及不合法行為(例如安樂死)。以英國為例,在未得到一名清醒而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同意下而醫治他,會構成侵權和毆打罪行(根據Airedale N.H.S. Trust訴Bland.一案)。故此,醫護人員亦不能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下,強行施加治療。一些國家如歐洲的荷蘭、比利時、瑞士與盧森堡,美國部份州分以至加拿大,在安樂死上有相應的法律;在香港,安樂死尚未合法,醫護人員若因為執行「預設醫療指示」,沒有提供治療,亦只是尊重病人的意願,讓其安然離世,並不是施行安樂死。
記者:陳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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