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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上訴:須證有意圖礙清場長青網文章

2018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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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3月06日 19:35
2018年03月06日 19: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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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2014年旺角佔領區清場,香港眾志黃之鋒及社民連黃浩銘等未有依禁制令離開,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分別判監3個月及4個半月。正在服刑的黃浩銘昨就定罪上訴,指控方僅能證明他身在現場未達舉證要求,必須證明他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並指他當時是向執達吏作出合理提問,確保禁令妥當地執行。律政司回應黃明知禁令存在而刻意違反,毋須證明意圖,法官押後裁決。
辯方:片段顯示警阻黃離開
同被判監、但早前獲准保釋就刑期等候上訴的黃之鋒昨亦到庭聲援,社民連發言人陳皓桓指黃浩銘堅持上訴,因不想該案成為案例,欲杜絕政府在往後示威案中再以法庭作為打壓示威者的工具。而在同案中被判緩刑的陳寶瑩則強調不論上訴得直與否,他們會堅持和平及非暴力抗爭活動。
代表黃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指,僅證明黃身處禁令範圍而拒絕離開,並不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控方必須證明他有特定意圖藉阻礙執達吏清場而妨礙司法公正。惟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黃浩銘長時間逗留在禁令範圍內,並不斷用大聲公向執達吏重複問問題,而他清楚知悉禁令內容,不遵守即違反,但黃選擇後者,問李是否有必要證明其意圖。
李回應若市民手挽手坐在禁令範圍拒絕離開,妨礙司法公正意圖非常明顯,但黃浩銘當日在現場逗留的目地是確保禁令妥當執行,所問問題合理,執達吏有責任回答,強調黃沒意圖作出阻礙。張官指執達吏拒回應問題或非妥當,但反問難道黃不斷重複發問就不構成阻礙嗎?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則謂重點在於黃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阻礙。
李另強調警方作出拘捕前,執達吏必須警告黃其行為阻礙執行禁令,並給予他機會離開,而其實有片段顯示黃一度欲離開現場,但遭警方阻撓,原審法官卻忽略了相關有利黃的證據。林官指禁令寫明執達吏執法前,必須警告市民違反禁令,但沒寫明必須指出市民阻礙執行禁令。
律政司指黃明知禁令存在而刻意違反法庭命令,其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並指若要求執達吏向現場每一位市民作出警告是不切實際,而執達吏確實有警告黃指其行為已構成刑事藐視法庭。
案件編號:CACV259/17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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