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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可要求引渡回國受審長青網文章

2018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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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2月27日 23:34
2018年02月27日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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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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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印度重犯先後干犯香港及印度兩地嚴重罪行,最終在本港落網,根據《逃犯條例》,港印已簽訂移交逃犯協定,印度當局可啟動法律程序,要求本港引渡該名罪犯回國受審。
被告可反對或審數年
《逃犯條例》於1997年4月制訂,旨在移交在港涉及違反外地法律而被追緝人士,解回該地檢控或判刑,或從簽署國家地區移交涉及違反香港法律而被追緝者回港。律政司官網顯示目前香港先後與20個國家簽訂引渡協定,當中僅法國已簽署有關協定但未正式生效外,其餘包括印度等19國有權行使協。
曾任入境處處長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表示,根據香港與印度簽署的引渡協定,只要附例內涵蓋的刑事罪行,印度有權提出引渡請求,律政司會按該國提出的證據是否充份,再排期於本港法庭處理,其間被告可聘請辯護律師提出反對,若由原審再上訴至終審法院,時間以數年計算。
大律師陸偉雄稱,涉案疑犯同時在香港及印度犯下刑事罪行,假若印度向本港要求引渡疑犯回國受審,律政司有權先讓本港法院審理疑犯在本港干犯的刑事案,若疑犯被判無罪,才轉而處理有關請求;若疑犯罪成被判刑,有機會待至服刑期滿,方處理訴求。
至於俗稱紅色通緝令的紅色通報,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要求成員國協助偵查犯罪時發放的7種要犯通報之一,因通報左上角的國際刑警徽為紅色而得名,屬最高級別的緊急快速通報,其餘6種為藍色、綠色、黃色、黑色、橙色和紫色,各種通報以該組織的官方語言──英語、法語、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所發出。通報有效期5年,可續期,直至緝拿歸案。
■記者莫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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