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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辯解機會 違陳浩天案判詞法律學者「DQ周庭不符法律標準」長青網文章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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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2月14日 06:35
2018年02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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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選舉呈請案敗訴,法律界認為裁決雖確立選舉主任有DQ參選人的權力,惟判詞亦為相關權力訂下兩大規範,包括審核過程必須讓當事人有合理解釋機會;同時亦要有強而有力、令人信服的證據,指證當事人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近期選舉主任DQ香港眾志周庭參選資格事件,明顯不符相關法律標準。周庭稱,傾向就其被DQ事件提出選舉呈請。


記者:鄭啟源 陳嘉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今次判決雖確立選舉主任有DQ權力,表面上是政府勝訴,但裁決同時說明運用有關權力必須符合兩項條件,包括考慮撤銷參選人資格必須符合程序公義,讓當事人有合理解釋機會,並將對方答覆納入考慮;同時選舉主任亦要有強而有力、清晰及令人信服的客觀理據,說明參選人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


簽署聲明已是非常強證據

張達明續指,今次判詞亦揭露律政司在陳浩天案中,曾經同意在撤銷陳浩天參選資格前,必須給予當事人合理解釋機會。惟最近選舉主任處理周庭參選提名個案中,未有給予周庭任何解釋政見的機會,便判斷她不擁護《基本法》。張認為,律政司有必要清楚解釋為何處理陳浩天及周庭個案會有差異,亦質疑選舉主任DQ周庭沒有根據法律行事,屬於政治決定。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公民黨梁家傑指出,陳浩天案的判決書提到,簽署法定聲明已經是非常強的證據,證明候選人擁護《基本法》和香港特區,除非選舉主任能有更強力的反證,否則聲明應為有效。判詞中又提到,選舉主任必須給予候選人合理的答辯機會,惟周庭個案則完全違反程序公義,未有解釋機會,與陳浩天情況有所不同。他又批評,判詞賦予選舉主任擁有DQ的權力是「不成比例」、「踐踏人權」,今次法官花上9個月時間撰寫判詞亦不合理。


周庭:仍傾向提選舉呈請

同樣被取消參選資格的香港眾志周庭昨指,選舉主任在審核其提名時,未有向她作出查詢,目前仍傾向就其被DQ案提出選舉呈請。她不評論陳浩天案裁決會否影響其呈請案,但她對陳敗訴感失望,認為判決反映港人被選權及參選權不被尊重。她擔心,若選舉主任權力被無限放大,勢偏離原來制度,同時質疑自己被DQ的決定並非由選舉主任個人作出,而是政權對異見者的政治清算。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亦形容,今次裁決結果「好大鑊」,等同賦予選舉主任向參選人進行政治思想審查的權力,並從根本否定言論、政治權利等人權保障,「以後一個參選人政治思想自由隨時受限,差唔多要偏向某一種政治思想先會開綠燈」。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則認為,未來參選過程勢受相當多政治干預,令公眾、候選人和巿民大眾擔心,參選人要接受政治篩選,「係會影響選舉公信力,不利於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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