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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招股業績造假 遭飭令回水群星紙業 賠2.7萬名股東14億長青網文章

2018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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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2月08日 06:35
2018年02月08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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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去年被勒令除牌的群星紙業(原有上市編號為3868)因招股書內容失實及業績有重大虛假資料,法庭裁定須向約2.7萬名股東賠償14.2億元,是證監會繼洪良案及杜軍案後,第三次以「第213條」成功為股民爭取回水。雖然今次賠償金額為歷史新高,但群星已於內地申請破產,現時在港僅持有約1.12億元,大有機會未能賠足。


記者:陳洛嘉

業2007年主板上市,因賬目問題2011年起開始停牌,並於2014年於內地秘密申請破產,去年9月遭港交所(388)正式勒令除牌。針對招股書失實及業績造假,證監2013年已展開法律程序,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涉案人使交易各方回復交易前的狀況,並凍結集團最高達19.68億元資產。


惟已破產 在港僅持1.1億

日前法庭裁定,群星於2007年的招股書內容,及2007至2011年多個財政年度的業績公告內,披露了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嚴重誇大群星的營業額及少報銀行借款。


法庭飭令群星紙業、其前主席及前副主席(即朱玉國及其兒子朱墨群)以及其附屬公司慧富集團,向2007至2011年期認購群星新股或於二手市場買入股份的投資者作賠償;另向曾認購約2.07億份非上市認股權證的Victory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支付款項。


根據命令,群星應支付的款項總額為14.2億元,但證監現時僅確認群星在港持有約1.12億元款項,以目前可獲賠償的2.7萬名股東計,即每名股東平均僅獲賠4,000元。


今次群星案是證監第三次成功引用「第213條」,指令上市公司「還原」交易,回水予投資者,而群星案的賠償金額亦是3宗案件中最高。證監首度要求上市公司回水予股東是洪良國際,2009年台資布料生產商洪良上市後3個月,即被揭發造假,其後法庭頒令要向股東回水10.3億元。


2013年摩根士丹利亞洲前董事總經理杜軍內幕交易案,法庭則頒令杜軍要向297名投資者回水合共2,390萬元。


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認為,由於公司橫越3個司法管轄區(香港、內地、開曼群島),證監要凍結公司所有資產存先天性困難,尤其在內地執行破產法難度較大。他指由於群星由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已造假,投資者或可民事控告其保薦人及核數師,要求他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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