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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緩刑被指放生財閥三星李在鎔獲釋長青網文章

2018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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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2月06日 06:35
2018年02月0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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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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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三星集團掌舵人李在鎔(圖)行賄案現驚人轉折,首爾高等法院昨推翻去年原審的5年徒刑裁決,改判監禁2年半、緩刑4年,令他時隔近一年後恢復自由。此案去年被視為根治財閥橫行、政商勾結文化的轉捩點,惟今次判決卻似乎重走舊路。


49歲的李在鎔被捲入前年爆出的閨蜜干政風波,涉挪用三星集團88億韓圜(6,300萬港元)公款向時任總統朴槿惠和她閨蜜崔順實行賄,換取政府支持三星子公司的合併計劃,至去年2月被捕,8月被裁定行賄、挪用公款等5項罪名成立,判處入獄5年,對南韓財閥是鮮見的重刑。


恐重走政商勾結舊路

李在鎔昨日從法庭從容走出,難掩愉快神情,其後最後一次回到羈押中心,在離開前向在場記者表示:「我對無法向所有人展示最好的一面感到抱歉,這珍貴的一年我不斷在反省自身。」當地傳媒此前報道,李在鎔長近一年的牢囚生活中,養成健身鍛煉和閱讀的習慣。


雖然已重獲自由,但他一直否認罪名,其代表律師表明會上訴至大法院(最高法院)推翻罪名。案中檢方要求法官判處12年刑期,外界普遍對李在鎔即時獲釋感到意外。專門研究南韓財閥的專家鄭承燮(音譯)在判決前表示:「若他獲洗脫罪名或判處緩刑將轟動全國。」


法官在宣讀判詞時指出,朴槿惠威脅三星集團的高層,被告明白這是行賄,但無法拒絕,是「被動行賄」,不屬政商勾結範疇。法官亦指,被告已退還全數行賄的公款,是他獲減刑的主要原因。南韓法律規定,判刑3年以上不得判緩刑,須至少服完1/3刑期才能假釋出獄。


今次放生李在鎔引起民間組織反彈,批評釋放李在鎔的決定,指原審的5年刑期本已判得不重,現在卻更輕,痛斥是「典型的財閥判詞」,質疑法律對財閥有雙重標準。


南韓輕判財閥早有前例,其中李在鎔父親、三星集團會長李健熙曾兩度因行賄、逃稅等控罪被判監,惟兩度獲總統特赦獲釋,而後一次特赦正是要協助為南韓申辦本周五舉行的冬季奧運。


韓聯社/路透社/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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