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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受誤導填錯聲明書 病漢遭趕出公屋長青網文章

2018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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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2月03日 06:35
2018年02月0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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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一名62歲公屋戶黃伯報稱3年前被房署臨時職員誤導,在租住公屋聲明書上填寫太太未來港定居,其後被房署控以虛假陳述,去年8月因證據不足獲撤回起訴,惟房署事後仍要求兩人於下周二(6日)前遷出單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要求房署暫緩逼遷令,若周一前法援未批准申請,將替二人進行緊急司法覆核。
曾提上訴被駁回
黃伯2010年申請輪候一人公屋單位,翌年在港與內地人太太結婚。2015年4月他獲分配洪福邨單位,本應同年6月入伙,但因「鉛水事件」延遲至8月25日才可辦理手續,他太太則於同月15日獲批單程證來港。二人8月25日帶備身份證、結婚證書,以及黃太的單程證和行街紙,到洪福邨辦理入伙和加名手續。
黃稱自己教育水平不高,由房署臨時職員協助填寫「家庭成員」聲明書,職員指因黃太未有身份證不用填,待取得身份證再去辦事處「加名」便可。他在職員教導下,在聲明書中稱太太居於內地,未獲取單程證或身份證來港,並簽名作實。房署其後發現他作聲明時,太太已取得單程證,控告黃虛假陳述。
他曾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上訴但被駁回,理由是他不可能不知太太情況,若職員知道黃太已來港定居,個案需發還重新編配,否則造成不公。黃伯指不清楚房署運作,自己有心臟病,沒能力外出租屋,「趕我瞓街,逼到我走投無路」。
房署稱,申請人如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不論是否被起訴或定罪,房委會均可取消其公屋申請及引用《房屋條例》發出遷出通知書。若戶主家庭未能另覓居所,房署可安排入住新界區臨時收容中心或申請入住新界區中轉房屋。因個案或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
■記者張文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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