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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警:條例原意顧慮警員有槍長青網文章

2018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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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1月10日 07:35
2018年01月10日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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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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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一宗拖欠撫養權訟費官司揭露《警察條例》保障破產的員佐級人員,其薪酬不會計及資產的一部份,以用作償還債務。有立法會議員引述資深警務人員解釋,立法原意是顧慮警員持槍執勤,若趕盡殺絕,擔心會惹負面後果。
憂趕盡殺絕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表示,有資深警務人員向其透露,當初相關條例設立原意是顧慮到警員持槍工作,「因為警察有槍,如果你趕得佢哋太絕,人工又冇,津貼又冇,會唔會有啲唔好嘅後果呢?」
有資深警務人員指出,所有被頒破產令的警務人員會被視為無力償還債務人員(簡稱OUD),或被謔稱「重數組」,警隊會發出行政指令,進行相關調查及密切監察相關人員的負債情況。若證實相關人員無力償還債務,執勤期間不能佩槍,亦不能擔任接觸到金錢或貴重財物的崗位,包括一些「高風險」職務,如反黑、掃黃等行動。
一旦確定為無力償還債務人員,警隊會展開紀律調查及聆訊,警務人員如因「財政出現嚴重困難」,以致影響工作效率或警隊聲譽,會遭紀律處分,最嚴重會被革職。該資深警務人員指出,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不少警務人員因負資產而破產並遭革職,「雖然近年警隊對有關方面寬鬆咗,但如果相關人員嘅負債影響警隊聲譽,都有機會被革職,或被勒令提早退休」。
有熟悉公務員制度的人士指出,事件中的高級警員雖有《警察條例》的「金剛罩」保護,毋須為拖欠前妻的債務負責,但其實女方仍有方法追討欠款,「當男方退休,政府會一筆過畀筆退休金,只要女方知道男方幾時退休,預先透過法庭申請,要求銀行喺政府過咗筆退休金後,立即凍結男方戶口,然後女方向法庭民事追討攞返啲錢」。
保安局回應,有鑑於警方的職責及其權力的獨特性,以及警務人員一旦出現經濟困難有可能影響其操守和表現,基於防貪考慮,《警隊條例》第19(3)條當年的立法原意是減少不法分子藉放債或提供物品予警務人員而操控他們,及警務人員利用其職位取得信貸的誘因。
■記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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