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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倘無真誠悔意 或不獲判社服令長青網文章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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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2月30日 22:45
2017年12月30日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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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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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根據上訴庭案例,任何案件的被告是否適合判社服令,須符合6個條件,包括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微等。辯方昨求情指朱經緯在案發時只是「判斷錯誤」、「計算錯誤」,又批評事主鄭仲恒根本不應留在旺角。有律師指上述求情內容或已反映朱沒真誠悔意,裁判官可不跟隨報告判社服令的建議,改判其他刑罰,例如監禁。
上訴庭案例指,法庭考慮判一名被告接受社服令前,要先評定該被告是否符合6個條件,包括過去沒刑事案底、有穩定家庭背景、有良好工作紀錄、有職業、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微。
朱堅稱案發時判斷錯誤
律師黃偉能接受查詢時指,一般而言,若被告被定罪後仍不認為自己有錯,不接受法庭對事實的裁決,這已反映該被告沒真誠悔意。他指就朱案而言,裁判官已裁定事主只是路過案發現場的途人,但若朱仍認為事主是衝擊者之一,朱只是「判斷錯誤」,這講法或已不算有真誠悔意。至於朱已離婚,他指朱仍算是有穩定的家庭背景。
黃續指,一般刑事案的被告在原審求情時,對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決或會有所保留,不會承認全部責任,以免影響將來就定罪提出的上訴。
■記者黃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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