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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通訊事務管理局2013年下調電訊商部份牌照費,電訊盈科不滿減幅太低,指當局一直收取高昂牌費,旗下營運基金多年維持6.9億元儲備,將額外盈餘撥入庫房,要求當局退款和進一步下調收費但不果,遂入稟司法覆核。電盈原審和上訴皆敗北,日前上訴至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一致裁定電盈上訴得直,指當局徵收牌費理應只作為日常營運,不可藉此增加庫房收入,判電盈兼得訟費。
是次訴訟由電盈所分拆的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和旗下香港電話有限公司掀起。香港電訊發言人表示歡迎裁決,並指電訊業界長久以來一直被收取過多費用,期待政府糾正該情況並退回多收費用,以符合法律規定,發言人並指會研究判詞及考慮下一步的行動,不排除循民事追討多付費用。
通訊局發言人指尊重裁決,將仔細研究判詞,並指由於裁決涉及公共財政,當局會與律政司商討及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政策指示作出跟進。通訊局2013年將牌費中的綜合傳送者牌照的顧客接駁點年費由8元減至7元,但電盈指當局在釐定牌費時,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支出內,令預算收入超過法定目標收益。電盈指營運基金只能收取足以應付運作的牌費,將多餘牌費納庫房屬違憲。
當局不可藉牌費增庫房收入
終院判詞指出,當局作為發牌和監管機構,有權徵收牌費作日常營運,但無權向電訊商收取額外且實際上等同稅收的費用。另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營運基金的收入只可用於日常運作,並沒任何條文指出基金的目的之一,是將所產生的利潤轉撥政府作為一般收入。
對於局方指盈餘只是偶然收入,是緩衝之用,容許當局應付資產財務浮動等情況,法官並不接納,指局方刻意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內,等同製造盈餘並撥入庫房收益。法官指《電訊條例》並無授權當局收回超過成本的費用,故牌費不可包括任何利潤。
案件編號:FACV11/17
■記者楊思雅
是次訴訟由電盈所分拆的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和旗下香港電話有限公司掀起。香港電訊發言人表示歡迎裁決,並指電訊業界長久以來一直被收取過多費用,期待政府糾正該情況並退回多收費用,以符合法律規定,發言人並指會研究判詞及考慮下一步的行動,不排除循民事追討多付費用。
通訊局發言人指尊重裁決,將仔細研究判詞,並指由於裁決涉及公共財政,當局會與律政司商討及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政策指示作出跟進。通訊局2013年將牌費中的綜合傳送者牌照的顧客接駁點年費由8元減至7元,但電盈指當局在釐定牌費時,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支出內,令預算收入超過法定目標收益。電盈指營運基金只能收取足以應付運作的牌費,將多餘牌費納庫房屬違憲。
當局不可藉牌費增庫房收入
終院判詞指出,當局作為發牌和監管機構,有權徵收牌費作日常營運,但無權向電訊商收取額外且實際上等同稅收的費用。另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營運基金的收入只可用於日常運作,並沒任何條文指出基金的目的之一,是將所產生的利潤轉撥政府作為一般收入。
對於局方指盈餘只是偶然收入,是緩衝之用,容許當局應付資產財務浮動等情況,法官並不接納,指局方刻意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內,等同製造盈餘並撥入庫房收益。法官指《電訊條例》並無授權當局收回超過成本的費用,故牌費不可包括任何利潤。
案件編號:FACV11/17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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