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指誤中頭頸因瞬息萬變 連射兩槍合理槍訓主管「兩警開槍處理得好」長青網文章

2017年12月08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2月08日 21:25
2017年12月08日 21:2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蘋果日報】【死因研訊】已婚男尋找攜子離家出走的妻子期間,在藍田康雅苑內手持鎅刀撲向妻子,遭兩警共開三槍擊斃。死因研訊昨繼續,法醫指死者中兩槍,其中頭部傷勢觸及腦幹,可即時致死。警方專家證人則指當時情況危急,除開槍外別無他法,事先警告亦非必須;又指雖然兩警均稱瞄準死者上半身開槍卻打中頭及頸,但死者位置及現場環境瞬息萬變,難以「瞄準邊度就射中邊度」,認為案中警員處理手法已很好。
記者:楊家樂
軍械法證課警司楊輔賢庭上確認,死者何世通額頭中槍留下的一粒彈頭,來自警員莊澤瑋開了兩槍的手槍,喉嚨中槍留下的另一粒彈頭來自警署警長羅健豪開了一槍的手槍。
負責警方武力使用訓練的警校槍械訓練科部門主管警司麥啟立,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他指案中開槍兩警事前通過訓練考核,亦符合佩槍資格。而警方有使用武力的指引,但不同場合有不同情況,警員臨場判斷至為關鍵。若對方施襲行為會瞬即令警員本身或其他人受死亡或嚴重受傷威脅,可以開槍。
關於開槍前警告,證人根據現場警員和目擊證人口供,相信兩警開槍前確已作出警告。裁判官插話,指《警察通例》並無列明使用武力前必須先作警告,證人同意稱警例指的是在情況許可下及在可行範圍內要作警告,但很多時根本不容作出警告,否則猶豫下會增加危險,故警告並非強制性;且當時情況危急,若待警員警告,死者或已揮鎅刀,故不警告也符指引。
稱確保人質安全
而案中開槍是否符警方指引,證人指據死者態度及之前脅持保安已算使用暴力,屬即時威脅;而他手持的鎅刀亦可在少於一秒時間內造成傷亡,屬致命武力攻擊,故可用武力程度比利刀高一級的槍械,更指除開槍外別無選擇;為確保人質安全,案中警員處理手法已很好。
證人又指正常情況下開槍會瞄準軀體中央,惟當對方軀體不在視線範圍,則可射向可見身體部位的正中央位置。裁判官又問警員連開兩槍是否恰當,證人指若警員開槍後覺得威脅仍存在,可續開第二槍至威脅解除。他指現實生活非如荷李活電影輕率,很多時警員開第一槍後對方仍會繼續移動,亦未必能夠判斷或清楚見到是否已擊中對方,故開第二槍亦合理。
證人又謂根據國際測試,警員由找到目標、決定開槍到真正發射平均要0.3秒,而一般人對開槍作出反應至轉身180度稍快,加上現場瞬息萬變,即使近距離射擊,瞄準與命中的位置或不同。裁判官稱相信證人即使身為警員,也能提供中立意見。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預料最快今有裁決。
案件編號:CCDI343/14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