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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過馬路遭車撞反被告?監警會年度報告披露,一名女子早前被撞至手部擦傷、門牙被撞碎,但警方信司機當時慢速行駛並有響按,控告該女子不小心過馬路。法官和監警會均認為司機說法存疑,處理案件的高級督察因疏忽職守需接受警告和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
嚴重傷人案 女督察告錯罪
監警會昨日發表2016/2017年度報告,披露多宗市民投訴警方的具體個案。其中一宗投訴,女投訴人早前戴耳機過馬路時被私家車迎面撞倒,事後手部多處擦傷、門牙被撞碎和頭暈。司機稱私家車當時以每小時5至6公里行駛,在撞車前有先響按再煞車。投訴人結果被控不小心過馬路,但法官認為司機說法存疑,裁定投訴人無罪。投訴人隨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負責調查意外的高級督察未有充份考慮司機的口供及現場照片,便決定票控她,涉疏忽職守。
投訴警察課初時將投訴列為無法證實,但監警會認為以投訴人的傷勢和私家車擋風玻璃碎裂情況來看,司機說法並不可信。監警會建議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獲投訴警察課接納。
另一宗投訴則為傷人案,女受害人坐港鐵時與一名男子發生爭執,該男子離開港鐵站繼續跟蹤女子,再拾起玻璃樽襲擊女投訴人,最終該女子後枕要縫13針,右手斷腱。男子則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簡稱「傷人19」)被判監。
女受害人事後投訴負責案件的女偵緝督察,質疑為何不以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簡稱「傷人17」)起訴施襲者;又指曾在電話向女偵緝督察提及縫了13針,但庭上檢控官只稱11針,質疑該督察未有告知實況。投訴人寫了3封信要求警方提供案情摘要,以作民事訴訟,最終她發律師信才獲受理。
投訴警察課最初指,裁判官無就控罪本身提出質疑,而女偵緝督察已按法庭指令向投訴人了解其最新的健康狀況,以書面及電話通知檢控官,並指投訴人從來沒有表明要提出民事訴訟,就其中三項指控列作「並無過錯」。
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解釋,「傷人17」和「傷人19」均指造成嚴重傷害,但「傷人17」則為涉案者有意圖傷人,「而傷勢傷得咁重,都判斷到個意圖」。他指,根據事件過程和受害人傷勢,警方應控告「傷人17」,最終指控歸類為「證明屬實」。該女偵緝督察最後需要接受警告並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
■記者羅繼盛
嚴重傷人案 女督察告錯罪
監警會昨日發表2016/2017年度報告,披露多宗市民投訴警方的具體個案。其中一宗投訴,女投訴人早前戴耳機過馬路時被私家車迎面撞倒,事後手部多處擦傷、門牙被撞碎和頭暈。司機稱私家車當時以每小時5至6公里行駛,在撞車前有先響按再煞車。投訴人結果被控不小心過馬路,但法官認為司機說法存疑,裁定投訴人無罪。投訴人隨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負責調查意外的高級督察未有充份考慮司機的口供及現場照片,便決定票控她,涉疏忽職守。
投訴警察課初時將投訴列為無法證實,但監警會認為以投訴人的傷勢和私家車擋風玻璃碎裂情況來看,司機說法並不可信。監警會建議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獲投訴警察課接納。
另一宗投訴則為傷人案,女受害人坐港鐵時與一名男子發生爭執,該男子離開港鐵站繼續跟蹤女子,再拾起玻璃樽襲擊女投訴人,最終該女子後枕要縫13針,右手斷腱。男子則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簡稱「傷人19」)被判監。
女受害人事後投訴負責案件的女偵緝督察,質疑為何不以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簡稱「傷人17」)起訴施襲者;又指曾在電話向女偵緝督察提及縫了13針,但庭上檢控官只稱11針,質疑該督察未有告知實況。投訴人寫了3封信要求警方提供案情摘要,以作民事訴訟,最終她發律師信才獲受理。
投訴警察課最初指,裁判官無就控罪本身提出質疑,而女偵緝督察已按法庭指令向投訴人了解其最新的健康狀況,以書面及電話通知檢控官,並指投訴人從來沒有表明要提出民事訴訟,就其中三項指控列作「並無過錯」。
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解釋,「傷人17」和「傷人19」均指造成嚴重傷害,但「傷人17」則為涉案者有意圖傷人,「而傷勢傷得咁重,都判斷到個意圖」。他指,根據事件過程和受害人傷勢,警方應控告「傷人17」,最終指控歸類為「證明屬實」。該女偵緝督察最後需要接受警告並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
■記者羅繼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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