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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困難可分期繳稅唔合理記得要上訴長青網文章

2017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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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2月05日 04:35
2017年12月05日 04: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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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大部份納稅人現時應收到稅單,若果忽然有助政困難,未能按時繳款,原來可聯絡稅局申請暫緩繳稅或分期繳付稅款。
若希望申請暫緩繳稅,必須在限期前28日向稅局提交申請書,而稅局亦列明除非目前已失業、結束業務、不再成為物業業主外,估計入息必須少於先前評定款項的90%,才符合暫緩繳稅資格。不過納稅人只可延緩繳稅一年,下次交稅需要一次過補繳金額。
若果希望分期繳付,納稅人須提交最近3個月的銀行存摺、月結單、銀行、財務機構已核准的信貸料之影印本、收支表及證明文件,以顯示最近3個月財政狀況、所經營業務最近3個月的管理賬目、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以及其具體的分期繳稅建議,及日間聯絡電話。
即使已申請分期繳付,稅局一般仍會在期限前仍未繳清的稅款徵收不多於5%的附加費;而在繳稅限期日6個月後仍未繳交的稅款,則會加徵不多於10%附加費。
若果納稅人純粹不同意評稅結果,例如漏填減稅項目,如強積金、供養父母、供樓等,令稅額不合理地多;或認為稅局計算項目時出錯,可於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說明反對理由,填妥並簽署相關表格交回稅局。
若果已經逾時上訴,但納稅人有特殊原因,例如不在港、患病等,稅局將會考慮接納逾期提交的反對通知書。除非獲稅局暫緩繳稅款,否則仍須於評稅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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