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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涉賄在美國被捕,案情披露,其擔任副主席的香港慈善機構「中華能源基金會」亦牽涉在內,包括何志平曾透過基金會將疑似賄款電匯給烏干達,基金會職員亦有協助何處理相關文書。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如部份違法行為是在香港發生,廉政公署須主動調查,稅務局亦應研究是否褫奪基金會的慈善機構資格。
記者:陳建平 趙雅婷
中華能源基金會是一間於香港註冊的擔保公司,3名董事是何志平、中國華信主席葉簡明及總裁陳秋途。基金會根據《稅務條例》註冊為慈善機構,毋須交稅。翻查公司賬目,基金會2011年、即首個年度錄得363萬元赤字,其後赤字持續增加,2013年度升至2,678萬元。
2014年,即何志平參與乍得交易同一年,基金會首獲捐款收入,金額達2,075萬元,但因開支太大,終錄得2,521萬元赤字。截至2015年度,基金會顧問開支增至1,425萬元,總負債直逼1.1億元,淨資產負7,253萬元。
據美國的檢控文件,雖何志平不是直接在香港與非洲官員會面討論交易,但其管轄的基金會一直高度參與事件。曝光的何志平電郵紀錄顯示,他與乍得及烏干達兩國政要聯絡時,多次將電郵轉發予代號為「CC-1」的電郵賬戶,並指示其處理相關事務。美國司法部指,「CC-1」的電郵簽名顯示她是一名基金會的職員。
2014年11月何與乍得總統代比見面前後,該職員共向涉事能源公司主席發送3份報告,並將副本抄送予何,包括「乍得總統會面報告」及「乍得總統會面跟進事項」,詳列每次會面的細節。
議員促稅局覆核賬目
烏干達案中,「CC-1」亦有協助何處理文書,包括每次與烏干達外長庫泰薩會面紀錄,電郵詳列談話紀錄及跟進細項。其後庫泰薩妻子與何志平討論匯款細節,何亦於2016年5月將事項交給「CC-1」處理,又指示基金會匯款390萬元至紐約一間銀行,再轉賬給烏干達銀行戶口,該筆款項被指是賄款。「CC-1」又與另一名基金會員工討論款項應該以甚麼名目入賬。
廉署接受查詢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僅指如有足夠資料,署方會跟進。稅務局則指不負責、亦無權規管慈善團體的運作,他們會考慮相關團體是否一個法理上承認的慈善團體,並依此決定其免稅資格。當局又指,會定期覆查慈善團體,但不會披露個別個案的資料。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立會議員林卓廷稱,若整個貪污過程中有部份行為在港發生,或已觸犯本港法例,牽涉者需面對法律責任,廉署應主動調查,「最後係由香港檢控、美國檢控,定大家一齊檢控,兩地政府可再討論,但香港一定有權查」。他又認為稅務局的回應是逃避責任,促請當局盡快覆核基金會的賬目,若發現違規行為,應褫奪其慈善團體免稅資格。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則認為,按照現時資料,貪污過程主要是在外國發生,除非有證據顯示他們是在港達成受賄協議,否則廉署難以跟進。至於以電郵方式達成協議是否屬於在港進行,他指暫未有案例清楚界定。
記者:陳建平 趙雅婷
中華能源基金會是一間於香港註冊的擔保公司,3名董事是何志平、中國華信主席葉簡明及總裁陳秋途。基金會根據《稅務條例》註冊為慈善機構,毋須交稅。翻查公司賬目,基金會2011年、即首個年度錄得363萬元赤字,其後赤字持續增加,2013年度升至2,678萬元。
2014年,即何志平參與乍得交易同一年,基金會首獲捐款收入,金額達2,075萬元,但因開支太大,終錄得2,521萬元赤字。截至2015年度,基金會顧問開支增至1,425萬元,總負債直逼1.1億元,淨資產負7,253萬元。
據美國的檢控文件,雖何志平不是直接在香港與非洲官員會面討論交易,但其管轄的基金會一直高度參與事件。曝光的何志平電郵紀錄顯示,他與乍得及烏干達兩國政要聯絡時,多次將電郵轉發予代號為「CC-1」的電郵賬戶,並指示其處理相關事務。美國司法部指,「CC-1」的電郵簽名顯示她是一名基金會的職員。
2014年11月何與乍得總統代比見面前後,該職員共向涉事能源公司主席發送3份報告,並將副本抄送予何,包括「乍得總統會面報告」及「乍得總統會面跟進事項」,詳列每次會面的細節。
議員促稅局覆核賬目
烏干達案中,「CC-1」亦有協助何處理文書,包括每次與烏干達外長庫泰薩會面紀錄,電郵詳列談話紀錄及跟進細項。其後庫泰薩妻子與何志平討論匯款細節,何亦於2016年5月將事項交給「CC-1」處理,又指示基金會匯款390萬元至紐約一間銀行,再轉賬給烏干達銀行戶口,該筆款項被指是賄款。「CC-1」又與另一名基金會員工討論款項應該以甚麼名目入賬。
廉署接受查詢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僅指如有足夠資料,署方會跟進。稅務局則指不負責、亦無權規管慈善團體的運作,他們會考慮相關團體是否一個法理上承認的慈善團體,並依此決定其免稅資格。當局又指,會定期覆查慈善團體,但不會披露個別個案的資料。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立會議員林卓廷稱,若整個貪污過程中有部份行為在港發生,或已觸犯本港法例,牽涉者需面對法律責任,廉署應主動調查,「最後係由香港檢控、美國檢控,定大家一齊檢控,兩地政府可再討論,但香港一定有權查」。他又認為稅務局的回應是逃避責任,促請當局盡快覆核基金會的賬目,若發現違規行為,應褫奪其慈善團體免稅資格。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則認為,按照現時資料,貪污過程主要是在外國發生,除非有證據顯示他們是在港達成受賄協議,否則廉署難以跟進。至於以電郵方式達成協議是否屬於在港進行,他指暫未有案例清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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