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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用棍「打落去唔收 效果最高」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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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11日 06:35
2017年11月1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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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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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主控官盤問朱經緯時指出,他揮動警棍打向事主鄭仲恒的目的是令對方受傷,朱回應恰恰相反,「我係要諗唔好令佢受嚴重傷害」,並終得償所願即場用雙手示範使用警棍的最高效果,「一打落去唔收(棍),所有kinetic force(動力)落晒去個object(物件)」,但他強調當時毋須如此出棍,只需令對方服從離開便可,力度是點到即止。


朱經緯昨在庭上多次重申「force is calculated(力度是經過計算)」。不過,主控資深大律師麥禮士其後出示警隊內部就武力使用的守則,提及警棍的使用方法,並且表示擊打大腿外側或內側、腹部、前臂及脛骨等肌肉最為有效,可使對方短暫失去反抗能力,朱聞言帶點不耐煩指出:「notes(守則)就梗係啱。」


被質疑擊打部位違守則

麥禮士即指出朱經緯當天是打向鄭仲恒的背脊,背脊並不屬於守則內所指的擊打最有效的肌肉,朱同意。


當朱經緯提及所施力度是點到即止,主任裁判官錢禮問他:「你意思是要令鄭受『最低傷害』?」朱點頭答是,並主動補充指使用警棍「有一個方法係令佢最痛」,揚言可即席示範。


正在抄寫證供的錢官此時望向朱經緯,吩咐他稍等,不過朱急不及待大聲表示「我用手都得」,更加隨即以手代棍,「啪」的一聲,用右手手刀打落左手手心。他指出擊打之後不收起警棍,所有力會全部轉移到受襲物件之上,此乃使用警棍的最高效果,但是他當時毋須如此出棍。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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