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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港交所(388)譴責融創中國(1918)主席孫宏斌(圖)及執行董事汪孟德,指融創在2015年收購佳兆業(1638)交易中,與賣方簽訂補充協議而沒有於公告披露,令公告不準確、不完整和誤導,屬嚴重違規,違反《上市規則》,兩人須於90日內完成合共26小時有關《上市規則》的培訓。
未披露補充協議
事緣於2015年1月30日,融創與佳兆業主席郭英成等訂立股份買賣協議,以45.52億元收購佳兆業49.25%股份,並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項為15.5億元。同日,雙方又簽訂股份買賣的補充協議,指融創若未能達成若干先決條件,賣方可獲15.5億元;若達成後而未能完成買賣,賣方亦可獲15.5億元及彌補損失的賠償。此外,孫郭兩人同日又簽訂函件,將價值22.27億元的融創股份暫時交予郭英成,直至收購完成,而交易終止後,相關股份已歸還孫宏斌。
這宗買賣最終告吹,合共23.25億元(包括補充協議提及的15.5億元)已退回融創;惟補充協議從未在聯合公告及後來的終止股份買賣公告中披露。
未披露補充協議
事緣於2015年1月30日,融創與佳兆業主席郭英成等訂立股份買賣協議,以45.52億元收購佳兆業49.25%股份,並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項為15.5億元。同日,雙方又簽訂股份買賣的補充協議,指融創若未能達成若干先決條件,賣方可獲15.5億元;若達成後而未能完成買賣,賣方亦可獲15.5億元及彌補損失的賠償。此外,孫郭兩人同日又簽訂函件,將價值22.27億元的融創股份暫時交予郭英成,直至收購完成,而交易終止後,相關股份已歸還孫宏斌。
這宗買賣最終告吹,合共23.25億元(包括補充協議提及的15.5億元)已退回融創;惟補充協議從未在聯合公告及後來的終止股份買賣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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