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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立例向乘客賠償長青網文章

2017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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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0月05日 23:35
2017年10月05日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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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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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對於香港快運取消航班,民航處昨引述法例指,處方會考慮航空公司的能力,包括資歷、人事等範疇才會發牌,但無透露會否取消快運的牌照。有立法會議員表示政府有權「釘牌」,但認為要求快運向乘客賠償等的其他懲罰措施,更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參考歐盟 金額視乎距離
民航處昨引述《1995年飛航(香港)令》,稱處長會考慮申請人各方面的能力,包括其資歷、組織結構、人事及維修等,確認申請人可適當安全地營運後,方會簽發「航空運輸企業營運人許可證」。民航處發出許可證後,會持續監察持證人,例如透過審定培訓課程及飛行巡查等,確保持證人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所訂立的相關標準。本報向民航處查詢會否取消快運的許可證,但處方未有回覆。
該法例亦規定,本地註冊航空公司的機師和空服人員須最少每13個月重新完成安全培訓一次,快運過往要求員工每12個月培訓一次,並載於其營運手冊內,但上月快運要求將該期限轉回法例所訂的13個月,獲民航處接受。
本身是民航機師的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認為,條例賦權政府取消航空公司的牌照,但他建議政府可參考歐盟的做法立例,更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根據歐盟法例,任何來往歐盟的航班若要取消,必須至少14天前通知乘客,否則就要在當日相若時間提供另一航班;若沒有提供,公司便須向乘客賠償,金額由飛行距離長遠而訂,以香港飛日本的距離為例,公司須賠償400歐元(約港幣3,680元)。
■記者陳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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