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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英文教師在上水鳳溪第一中學任教10年,因無視校規、挑戰校長權威等屢收警告信,其後又遭學生投訴教學不當,終被解僱。教師不滿遭無理解僱,2003年入稟向校方及管理層索償1,400萬。案件經正審、上訴、終院發還重審,糾纏14年,法庭昨頒下判詞,判校方非法解僱,須向教師賠35萬。
官裁定非法解僱
原告高翰儒,被告為上水鳳溪第一中學及其13名管理層人員。判詞透露,高在鳳溪第一中學任教多年,因落選教師代表選舉及升職被拒而感到挫敗,並與校長有過節,繼而作出無視校規、破壞同事工作等失當行為,5年間4度收警告信。高於2000年被調往鳳溪廖萬石堂中學後,又遭學生投訴他失職,包括沒依教學目標執教、經常使用中文教英文等。
法官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即時解僱理據,惟被告翌年解僱高時,沒在解僱信中寫明他遭即時解僱及交代原因,更給予對方一個月薪金、即4.7萬元作代通知金。法官認為法律上被告當時並沒即時解僱高,並放棄即時解僱高的權力,裁定相關解僱屬非法。根據中學《資助則例》,解僱一名已過試用期的教師,需給予對方3個月通知金。
釐定賠償方面,官指觀乎高的教學表現及越催惡化的教學態度,其不滿已根深蒂固,難相信他會改善,否則不會被辭退,拒接納他要求5年收入損失作賠償,只判他獲1年薪酬,扣除高收下的代通知金、被辭退後的1年內工作所得收入、強積金供款等,判他獲35萬元兼得訟費。
案件編號:HCA3494/03
■記者楊思雅
官裁定非法解僱
原告高翰儒,被告為上水鳳溪第一中學及其13名管理層人員。判詞透露,高在鳳溪第一中學任教多年,因落選教師代表選舉及升職被拒而感到挫敗,並與校長有過節,繼而作出無視校規、破壞同事工作等失當行為,5年間4度收警告信。高於2000年被調往鳳溪廖萬石堂中學後,又遭學生投訴他失職,包括沒依教學目標執教、經常使用中文教英文等。
法官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即時解僱理據,惟被告翌年解僱高時,沒在解僱信中寫明他遭即時解僱及交代原因,更給予對方一個月薪金、即4.7萬元作代通知金。法官認為法律上被告當時並沒即時解僱高,並放棄即時解僱高的權力,裁定相關解僱屬非法。根據中學《資助則例》,解僱一名已過試用期的教師,需給予對方3個月通知金。
釐定賠償方面,官指觀乎高的教學表現及越催惡化的教學態度,其不滿已根深蒂固,難相信他會改善,否則不會被辭退,拒接納他要求5年收入損失作賠償,只判他獲1年薪酬,扣除高收下的代通知金、被辭退後的1年內工作所得收入、強積金供款等,判他獲35萬元兼得訟費。
案件編號:HCA3494/03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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