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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近日,朱婆婆的故事在社會有不少迴響。她是靠拿她在街上執的紙皮去賣而維生的。大概一個多星期前,她在中環摩天輪附近執紙皮,之後一名外傭以1元買下朱婆婆的一些紙皮。就此,一群食環署人員現身,說要控告朱婆婆無牌販賣。當朱婆婆即場求情時,據說食環署人員當時對她說,就算賣1元東西都是無牌小販。案件原本要在今天上法庭,但在公眾對案件極大關注下,食環署最終撤銷控罪。
同樣是在中環,不少道路都會見到一部部名貴的私家車泊在不准泊車的位置,甚至是車行線的馬路上泊車。負責駕駛這些車輛的人往往都不是車主,而是司機。他們接載的都是非富則貴甚至有權有勢的「上等人」。我在中環工作多年,都不記得有見過這些車輛收到違例泊車的告票。但是在專業、商業圈子內,我亦聽過一種說法,就是對這些車的車主來說,就算收到告票都沒問題,亦不會有阻嚇作用,因為罰款對他們來說是「濕濕碎」。
一個中環,兩個階層,兩個結果。貧窮的無權無勢人士賣一點紙皮就被阻嚇、被檢控(今次朱婆婆的事不是鬧大了,大家覺得食環署會否撤控?);富貴的有權有勢人士就能若無其事而又方便自己地違例泊車。更諷刺的,就是後者不乏一些平時在私人會所、餐廳私人房內高談闊論地說「犯法行為就是危害法治」的人。而更可悲的,就是朱婆婆賣紙皮維生是因為不想拿福利,想自力更生,但有些(公道一點,絕不是全部)權貴就能臉不改容地一方面說給貧窮人士的援助是「養懶人」,但另一方面就不斷倡議政府提供各種營商上的資助。
不要誤會,我絕不是一個仇富的人;有不少權貴的發迹故事都很勵志,我十分敬佩。我亦不是說政府值得動用大量人力物力把中環違例泊車趕盡殺絕,更不是說政府資源應該只拿來派基層福利,不能資助有機會製造就業的商業項目。但朱婆婆事件與中環違例泊車情况的對比,的確為我們帶來兩個值得反思的問題。
權勢愈大 自制責任就愈大
首先,為何貧苦人士遭到執法的機會好像比權貴大?在香港,我不覺得這情况的出現是因為有任何貪腐。我認為情况的根源在於人類的惰性。向一個貧苦人士執法相對的阻力較低(因為他們較無力反抗),阻嚇作用亦較大(再犯的代價會較大)。由政府行政角度來看,輕易的勝利總比硬仗簡單吧。這股惰性算不算是有意或無意地欺善怕惡?
第二,這種不平等情况對權貴帶來什麼反思?其實,權勢愈大、財富愈多,自制的責任就愈大。昨天權貴能恃着執法麻煩而恆常地違例泊車,今天權貴就能恃着執法會牽連甚廣而佔用官地。然後明天呢?後天呢?我不敢想像了。
只許權貴泊名車,不許貧婦賣紙皮,這是一個十分不健康的社會現象。但願政府與權貴階級人士就此好好反省,為大家做個好榜樣,好讓社會更和諧。
(作者按:以上是筆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他所屬的律師行或團體)
作者是執業律師
[任建峰]
同樣是在中環,不少道路都會見到一部部名貴的私家車泊在不准泊車的位置,甚至是車行線的馬路上泊車。負責駕駛這些車輛的人往往都不是車主,而是司機。他們接載的都是非富則貴甚至有權有勢的「上等人」。我在中環工作多年,都不記得有見過這些車輛收到違例泊車的告票。但是在專業、商業圈子內,我亦聽過一種說法,就是對這些車的車主來說,就算收到告票都沒問題,亦不會有阻嚇作用,因為罰款對他們來說是「濕濕碎」。
一個中環,兩個階層,兩個結果。貧窮的無權無勢人士賣一點紙皮就被阻嚇、被檢控(今次朱婆婆的事不是鬧大了,大家覺得食環署會否撤控?);富貴的有權有勢人士就能若無其事而又方便自己地違例泊車。更諷刺的,就是後者不乏一些平時在私人會所、餐廳私人房內高談闊論地說「犯法行為就是危害法治」的人。而更可悲的,就是朱婆婆賣紙皮維生是因為不想拿福利,想自力更生,但有些(公道一點,絕不是全部)權貴就能臉不改容地一方面說給貧窮人士的援助是「養懶人」,但另一方面就不斷倡議政府提供各種營商上的資助。
不要誤會,我絕不是一個仇富的人;有不少權貴的發迹故事都很勵志,我十分敬佩。我亦不是說政府值得動用大量人力物力把中環違例泊車趕盡殺絕,更不是說政府資源應該只拿來派基層福利,不能資助有機會製造就業的商業項目。但朱婆婆事件與中環違例泊車情况的對比,的確為我們帶來兩個值得反思的問題。
權勢愈大 自制責任就愈大
首先,為何貧苦人士遭到執法的機會好像比權貴大?在香港,我不覺得這情况的出現是因為有任何貪腐。我認為情况的根源在於人類的惰性。向一個貧苦人士執法相對的阻力較低(因為他們較無力反抗),阻嚇作用亦較大(再犯的代價會較大)。由政府行政角度來看,輕易的勝利總比硬仗簡單吧。這股惰性算不算是有意或無意地欺善怕惡?
第二,這種不平等情况對權貴帶來什麼反思?其實,權勢愈大、財富愈多,自制的責任就愈大。昨天權貴能恃着執法麻煩而恆常地違例泊車,今天權貴就能恃着執法會牽連甚廣而佔用官地。然後明天呢?後天呢?我不敢想像了。
只許權貴泊名車,不許貧婦賣紙皮,這是一個十分不健康的社會現象。但願政府與權貴階級人士就此好好反省,為大家做個好榜樣,好讓社會更和諧。
(作者按:以上是筆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他所屬的律師行或團體)
作者是執業律師
[任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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