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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錦滿早前認罪囚3月長青網文章

2017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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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6月16日 06:35
2017年06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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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刑事藐視法庭是指作出嚴重干擾司法的行為,例如在法庭內毆打他人、以言行或態度上侮辱法庭,以及不遵召作證人等,違者可被判守行為、罰款甚至監禁。有關法例旨在維護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工作不受外界影響。


同樣因違反佔旺清場令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的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早前在高院承認控罪,被判囚3個月,另一違例者歐煜鈞則被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個月,緩刑1年。


法官判刑時引述案例,指有加拿大示威者曾違反禁制令,干擾一間提供孕婦輔導及墮胎服務的診所。法官指出,此類行為屬大規模、有組織及蓄意違反法庭命令,對法治帶來最大威脅。


法官指出,自由民主社會所珍視的價值,例如言論自由等,須獲法治保障才得以實踐,藐視法庭的行為正正損害法治,懲治是要帶來阻嚇作用,確保法庭有效延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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