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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立會查UGL橫生枝節 特首辦行事有欠磊落長青網文章

2017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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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5月16日 06:35
2017年05月1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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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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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立法會調查行政長官梁振英UGL事件橫生枝節,專責委員會副主席、民建聯議員周浩鼎就委員會的研究範圍,提出修訂建議,惟有關文件原來曾由特首辦修改。細觀特首辦修訂前後的文本,雖然未有實質收窄委員會的研究範圍,然而特首辦若對研究範圍有意見,理應光明正大向委員會提出,而不是私下接觸議員,至於周浩鼎容許特首辦「代勞」修改其建議文件,就更是奇乎怪哉,令人對委員會的獨立性產生不必要的懷疑,特首辦和周浩鼎有必要合理交代。


允特首辦代改文件

周浩鼎難自圓其說

去年底,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接受非建制派議員的呈請,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梁振英上任前與澳洲企業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一事,惟專責委員會沒有權力傳召重要證人,只能邀請相關人士自願出席作供。之前委員會3次會議均是公開進行,討論調查範圍、方向及操作方式,昨天的會議卻突然改為閉門進行。會上披露,立法會秘書處發現周浩鼎向委員會提交的研究範圍建議文件,原來曾經交由特首辦修改。文件電子版本清楚顯示修改者為「CEO_CE」,亦即特首辦的英文簡稱,至於修改日期則是上月底周浩鼎首次提交文件前4天。會後周浩鼎和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均表示,鑑於周三將再舉行閉門會議,現階段不便評論。


今次調查UGL事件的專責委員會,並非跨黨派協商產生,而是28名非建制派議員聯手,根據議事規則,以呈請方式要立法會主席將事件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未獲建制派議員支持,注定委員會內建制與非建制陣營一開始便存在猜忌懷疑,今次風波勢令雙方更難合作。據悉,會上周浩鼎承認是特首辦主動接觸他,提出修訂意見,惟強調「從來沒有隱瞞」云云。有關處理手法,明顯存在問題。周浩鼎有權諮詢其他人的意見,就調查範圍提出修訂,然而梁振英是委員會的調查對象,即使法律上未有明文禁止,周浩鼎身為委員會副主席,亦應當有基本的政治敏感度,知所避忌,若知悉特首辦對調查範圍有意見,大可建議對方經由公開渠道反映,沒理由私了,更沒可能像學生交功課般,索性把文件先交給特首辦「批改」後再呈交。周浩鼎堅稱沒有隱瞞,惟事前沒有向委員會主動提及接觸過特首辦,實在很難自圓其說。


比較文件修改前後的版本,特首辦提出的改動,大致可分為三類,當中最主要的,是先釐清澳洲傳媒披露UGL協議內容的完整性及真偽,以及研究UGL公開聲明的真偽及可信性;其次是建議委員會研究《基本法》第47條有關特首就任申報財產的「原意」;最後一類則屬於「技術修改」,諸如刪減個別字眼和標點符號,未有影響原文大意。


受查對象可陳己見

遵慣例免干涉嫌疑

調查範圍的設定,確有可能影響委員會未來的工作方向甚至是最終結論。有非建制派議員關注,修訂版將焦點放在澳洲傳媒所公開的UGL協議內容之上,會否意味存在一些未公開的文件,不過有關揣測暫時未見多少憑據。法律界方面的看法亦言人人殊,有人認為梁振英希望減少調查範圍的灰色地帶,亦有人認為相關修訂與原本文件性質大致相同。減少「灰色地帶」,理論上應不會對調查工作核心造成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成立,目的是弄清事實,釐清資料真偽完整性,並無不妥;至於研究申報財產「原意」,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和民主派委員都擔心耗費大量時間,拖慢進度,惟有關建議也未至於對調查構成實質重大妨礙。如果特首辦覺得建議合情合理,就應光明正大向委員會反映意見,而不是私下聯絡周浩鼎。


有委員會成員以2009年立法會前議員甘乃威涉嫌無理解僱女助理為例,指出當年立法會調查事件,過程中確會諮詢調查對象的意見,惟事前必會先徵得專責委員會的同意,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流,均非一貫做法。梁振英表示,立法會正擬定研究範圍,他身為受查對象,有需要亦有權利去表達自己的看法,令調查更完整。這原則並無不妥,然而恰當的做法,應當是將專責委員會視作一個整體,進行溝通接觸,經委員會商討後再邀請他給予意見,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幫」周浩鼎修改文本,徒惹「特首辦干涉立法會調查」的嫌疑。周浩鼎亦應盡快交代事件始末,回應外界的諸般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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