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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連續居港廿年 「覆核王」申DQ林鄭長青網文章

2017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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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3月24日 18:35
2017年03月24日 18: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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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距離特首選舉尚餘2日,昨再有市民就特首參選人資格問題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質疑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沒有連續居港20年,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指總選舉事務主任涉疏忽及包庇,要求法庭頒令取消林鄭月娥的參選資格。
指選舉事務主任疏忽
郭卓堅一個月內三度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今次對象為總選舉事務主任黃思文。申請書指出,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於2004至2006年以英國國民的身分,在英國居住兩年,認為林鄭月娥違反了《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質疑黃思文涉包庇林太,批准她參選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
郭卓堅昨午在高院門外見記者,認為黃思文涉疏忽,檢視林鄭月娥的履歷時應清楚知道她於2004至2006年並不在港居住,但仍讓林太參選。他又指入稟是為讓林太即使「選到都十五十六,質疑自己係咪可以做特首」。
林鄭公關:曾俊華也曾駐外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法例第569章)第13條,須符合數項條件者才有資格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當中包括在特首職位出缺之日前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20年,換言之候選人至少由1997年6月30日起便在港通常居住。
林鄭月娥的公關團隊昨回應指出,不擔心有關的覆核會影響林太的選情,又指另一參選人曾俊華於1997至1999年同樣被派駐外地出任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不明白為何只針對林太;公關麥黃小珍更指對案件全不知情,又向記者表示「你哋真係辛苦,成日要撲埋啲新聞,啲無中生有嘅新聞」。選舉事務處在截稿前仍未有回覆。
市民申3候選人提名無效
另外,市民陳鈺麟昨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3名特首候選人曾俊華、林鄭月娥、胡國興的提名無效,及頒令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須再作合法安排。
【入稟編號:HCAL 94、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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