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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說話要負責任 興訟須思後果長青網文章

2017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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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3月08日 06:35
2017年03月0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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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特首梁振英控告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誹謗,指他日前公開聲稱「梁振英遭香港和外國的稅務局調查」,與事實不符。泛民議員批評,特首向立法會議員提出民事訴訟,開了很壞的先例,有議員更稱,若梁振英夠膽就控告所有民主派議員,呼籲市民與梁繼昌站在同一陣線。純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場誹謗官司並非無憑無據,香港也不應走上只求鞏固偏見、不講事實證據的「後真相政治」,然而梁振英身為行政長官,即使自掏腰包以個人名義入稟,難免惹來以法律手段要別人收聲的質疑,加深社會對立,在政治上並不好看,興訟是否明智,值得商榷。
特首控告議員誹謗
是否明智值得商榷
梁振英2011年底為競選特首,將戴德梁行售予澳洲公司UGL,梁振英收取UGL合共400萬鎊酬金,他強調有關款項只涉及未當特首前提供的服務,毋須申報,惟泛民議員質疑梁振英瞞稅,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違反行政會議利益申報規定等,立法會早前更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梁繼昌是委員之一。
今次誹謗官司的導火線,是梁繼昌本月初在立法會議事廳外向記者表示,26名民主派議員去信政協主席俞正聲,反對梁振英出任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的入稟狀,不滿梁繼昌聲稱梁振英「關於UGL收受400萬英鎊事件,是仍然接受緊廉署的調查,甚至是香港和外國的稅務局的調查」。梁振英指說法不實,曾發出律師信要求梁繼昌澄清無果,遂入稟控告梁繼昌誹謗,要求法院頒令禁止梁繼昌及其他人再發表有關言論。正如法律學者張達明所言,梁振英這次興訟,不能說沒有法律基礎。梁繼昌未有收回言論或作出澄清,當然可以理解為他堅持有關說法正確。由於梁繼昌是在議事廳外發表相關言論,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梁振英有權自費提出誹謗訴訟,梁繼昌亦有責任在法庭舉證解釋。不過有權興訟是否等於應當這樣做,則是另一層次的問題。
談到高官誹謗訴訟,不少人都會聯想到新加坡。李光耀時代,新加坡當局多次提出誹謗訴訟,令一些反對派人士和媒體傾家蕩產,產生「寒蟬效應」。平情而論,不少奉行民主政治的地方,偶爾也有官員控告傳媒和議員誹謗。以台灣為例,前總統陳水扁曾控告台北市議員李慶元2000年大選期間與李敖著書,聲稱陳水扁有外遇,官司糾纏逾10年;另一前總統馬英九則在任內控告傳媒人周玉蔻和吳子嘉,不滿兩人誹謗他收受政治獻金。在美國,懷俄明州一名前任民選教育專員,去年控告當地一名州議員誹謗;2012年,艾奧瓦州一名州參議員控告電視競選廣告誹謗得直,獲賠逾23萬美元。
美國誹謗法例對政治言論的保障相當大,惟並非全沒界線,不過公眾人物要贏誹謗官司亦非易事,原因是法官會假定原訟人選擇成為公眾人物,就應有心理預備面對公眾指指點點。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案例,法官處理這類誹謗案要考慮兩大問題:一是當事人所言是否虛假失實,二是當事人是否明知有關言論虛假,又或蓄意罔顧說法真偽,意圖傷害對方。除非兩者答案皆為「是」,否則誹謗罪很難成立。官員提出誹謗控訴,容易予人「以大欺小」之感,惟輕易拿來跟李光耀時代的新加坡相提並論,也未必適合。問題的關鍵,是政府官員有否經常濫用誹謗官司打壓異見,以及司法制度能否扮演恰當的制衡角色。
今次梁振英入稟,開了特首控告立法會議員誹謗的先例,設若特區首長和官員未來動輒指控有人誹謗,當然可能產生寒蟬效應,往後情况如何值得留意。有議員質疑梁振英意圖向專責委員會施壓,惟從目前來看,今次誹謗案至少不會影響立法會UGL事件專責委員會,皆因議員在會議內的發言仍獲特權法保障,何况香港還有優良的司法制度。既然梁繼昌也相信本港司法制度公平公正,不妨先讓「司法問題司法解決」,泛民現在發起政治動員,可能給法院帶來不必要政治壓力。
立場為先不顧事實
後真相政治成隱憂
過去一年,英國公投脫歐及美國特朗普當選總統,引起所謂「後真相政治」的討論,不少論者皆以「立場決定是非、意見重於事實」為憂,關注從政者發表不顧事實言論,但求鞏固目標群眾的偏見,換取共鳴與支持。誹謗官司或許可以澄清事實,惟不能解開政治鬥爭死結,在健康政治氣氛下,也根本沒必要靠法律手段去解決口舌之爭。香港社會上下並不希望見到官員濫控誹謗,但是也不希望見到「後真相政治」當道,不再重視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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