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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為何要提出辱警罪長青網文章

2017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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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3月02日 06:35
2017年03月0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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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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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七警案的判決引起社會關注,民情洶湧,不少人認為法官判刑過重,有人發起遊行,要求特赦減刑。兩警務人員協會的代表大會亦出現空前參與人數,逾3萬人之多,要求制訂「辱警罪」。事件背後令人擔憂的問題是日趨緊張的警民關係與惡劣的執法環境。香港貴為法治之都,擁有良好的治安環境,這些與警隊的專業與效率不無關係,過去香港社會對警隊懂得欣賞與尊重;但在2014年的違法佔中時期,香港開始了侮辱警務人員的惡劣風氣。直到年前的旺角暴亂,已發展到示威者追打警員的嚇人場面。


筆者早於兩年前就收到過萬簽名要求立法會制訂辱警罪,原因是近年警員執法時常常遭到侮辱,市民看在眼裏。有些人認為,現時已有襲警、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法例保障警隊執法,因此認為毋須再制訂辱警罪。但是,這些現有條文卻未能向社會大眾發出清晰的信息:任何人均不應向執法人員進行故意侮辱及挑釁,從而達至犯罪或政治目的。


現行法例中最接近的一條乃《公安條例》第17B(2)條。筆者所見,自從佔中之後,不少滋事者認為對警察的羞辱與挑釁是理所當然,反正警隊「有糧出」。從最近正在互聯網流傳的一套短片中看到,一些人已視執法的警務人員為無物。這些侮辱警務人員的行為,與什麼政治完全扯不上關係,滋事者還沾沾自喜,場面令人痛心。


誠然面對這種完全不文明的表現,制訂辱警罪並不能完全根治。但若能成功立法,則至少能讓廣大市民特別是年輕人明白不能侮辱警察,就如香港當年因為出現隨處都有「垃圾蟲」及吐痰、衝紅燈過馬路等行為而通過相關法律令有關行為屬違法,即作為輕微刑事罪行的一種,罰則可先以罰款處之。這種法例的制訂帶有教育作用,從而令民眾改變一些行為,使民眾的行為更符合文明社會的標準。


制訂辱警罪不會撕裂社會,但是否要制訂辱警罪取決於香港社會的風氣:若風氣惡化令警隊士氣受損,影響香港整體利益,立法便有其必要。不想制訂辱警罪的人包括反對派就應該一起做群眾教育,而不應站在挑釁仇警情緒的一面。


作者是經民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巿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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