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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上星期五,李芄紫先生在《明報》觀點版撰文,題為〈勿用藐視法庭罪打壓言論自由〉。他批評我於2月16日在《蘋果日報》刊登、指出高志森當時指摘法官判案有政治偏頗的言論是構成藐視法庭的〈給高志森公開信〉文章。
我本來是感謝李先生賜教的。他至少好像是嘗試分析藐視法庭言論為何應該受到《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保障。但我對他的觀點有極大的保留,所以決定回應。因版位有限,我不會回應李先生的所有論點,但這並不代表我同意或接受那些我沒有回應的論點:
(1)公眾是有言論自由去批評法院或法官的,而言論自由是受基本法保障的。以七警案為例,對判決或判刑不滿的人絕對可以說法官錯判、七警無罪、刑期太重、法官的分析錯誤。
(2)就此,李先生說:「試想,『愛國愛港』團體一直對媒體上可以公開宣揚港獨不滿,泛民卻為之辯護為言論自由。如果用同一把尺,撐警察的言論又為何不是言論自由?」但兩者根本就不能相提並論。無論有些話是多麼難聽也好,近日大多的撐警、批評法院判決言論都不構成藐視法庭。這就是言論自由的體現。相反,建制陣營每次聽到「港獨」、「自決」等字眼就要喊打喊殺,胡說連提起都是違法或說要把言論全面刑事化。
規限言論自由的法律要有相應性
(3)言歸正傳,過往案例表明,任何規限言論自由的法律都要與有關法律嘗試捍衛的東西有相應性。把某些(不是全部)攻擊法院或法官的言行定為刑事藐視法庭,是為了避免司法系統的權威或公正受到無理的損害。如果公眾因一些對司法的無理謾罵或指控而對司法失去信心,我們的法治、司法獨立就會無辜地被損害。一個那麼根本的問題,要用刑法處理是相應與恰當的。
(4)就此,李先生拋出各種理由批評我怎樣不尊重高志森的言論自由:
.為何辱罵法官就不行,罵梁振英為「狼英」就沒有問題?
法院與法官的職能要求他們保持獨立、要盡量避免評論公眾的言論,使他們受攻擊時沒有自辯能力,所以需要受到法律保護;相反,行政、立法機關人士能夠就公眾批評自辯。
.回歸後被判言論上藐視法庭的人通常都是像媒體等有些官方或軟性「公權」,但高志森的只是個人言論,性質不同吧?
錯。高志森絕對是一個有輿論影響力的公眾人物。他的臉書(facebook)專頁已有超過3萬個「like」,他謾罵司法的帖文在刪除前亦吸引了幾千個「like」,還有很多留言者跟他一起罵。還有,高近日的言論並不是空泛的謾罵,而是很根本地但又沒有證據地質疑法官的政治獨立性。
誰說英國廢除該罪一定是對?
.英國不是已經廢除了類似的藐視法庭罪嗎?香港不是要跟隨嗎?
其實,大多數普通法地區都沒有效法英國。再者,香港的司法人員在回歸後飽受人大釋法、中港官方或「有地位」人士以各種理由出口術矮化、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對法官有政治要求等衝擊,使他們比起英國法院更需要有關法律的保護。另外,英國法院在近期因其就脫歐訴訟的判決受到「人民公敵」、「阻住個地球轉」等無理謾罵。就此,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廖柏嘉勳爵近日接受傳媒訪問,說這些言論在英國雖然是合法,但都是對法治有傷害性影響。誰說英國廢除有關刑事罪一定是對的?難道李先生鼓勵香港人「戀殖」?
.為何我批評高志森,但黃毓民過往稱法官為「狗官」我又不發聲?這不是政治雙重標準還是什麼?
我反問,這是什麼邏輯?難道捉不到一個小偷,另一個被捉到的小偷就沒有偷東西?另外,黃毓民與我根本不是政治同路人,我倆過往不時互相狠批。再者,對於攻擊法官的行為,我是有批評「黃絲」的。網媒「852郵報」曾在2016年8月14日刊登他們與我的專訪,當中有這一段:「雨傘運動及往後多場街頭行動,都會(有)大批人被捕,當中不少屬爭議判決,有人在網上針對主審的裁判官,對其口誅筆伐之餘,更動員網上起底,甚至涉出言恐嚇,任建峰直言『我覺得咁樣唔係好啱囉,你咁樣同啲愛字頭有咩分別?有上訴機制嘛,唔使咁樣。』」
李先生的論述表面上充滿道理,但細看就會發覺,那一切原來是靠一些事實與一些「另類事實」(alternative facts)堆出來的謬論。這種評論模式實屬不幸,不值得推崇。
(作者按:以上是筆者意見,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
作者是法政匯思召集人
我本來是感謝李先生賜教的。他至少好像是嘗試分析藐視法庭言論為何應該受到《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保障。但我對他的觀點有極大的保留,所以決定回應。因版位有限,我不會回應李先生的所有論點,但這並不代表我同意或接受那些我沒有回應的論點:
(1)公眾是有言論自由去批評法院或法官的,而言論自由是受基本法保障的。以七警案為例,對判決或判刑不滿的人絕對可以說法官錯判、七警無罪、刑期太重、法官的分析錯誤。
(2)就此,李先生說:「試想,『愛國愛港』團體一直對媒體上可以公開宣揚港獨不滿,泛民卻為之辯護為言論自由。如果用同一把尺,撐警察的言論又為何不是言論自由?」但兩者根本就不能相提並論。無論有些話是多麼難聽也好,近日大多的撐警、批評法院判決言論都不構成藐視法庭。這就是言論自由的體現。相反,建制陣營每次聽到「港獨」、「自決」等字眼就要喊打喊殺,胡說連提起都是違法或說要把言論全面刑事化。
規限言論自由的法律要有相應性
(3)言歸正傳,過往案例表明,任何規限言論自由的法律都要與有關法律嘗試捍衛的東西有相應性。把某些(不是全部)攻擊法院或法官的言行定為刑事藐視法庭,是為了避免司法系統的權威或公正受到無理的損害。如果公眾因一些對司法的無理謾罵或指控而對司法失去信心,我們的法治、司法獨立就會無辜地被損害。一個那麼根本的問題,要用刑法處理是相應與恰當的。
(4)就此,李先生拋出各種理由批評我怎樣不尊重高志森的言論自由:
.為何辱罵法官就不行,罵梁振英為「狼英」就沒有問題?
法院與法官的職能要求他們保持獨立、要盡量避免評論公眾的言論,使他們受攻擊時沒有自辯能力,所以需要受到法律保護;相反,行政、立法機關人士能夠就公眾批評自辯。
.回歸後被判言論上藐視法庭的人通常都是像媒體等有些官方或軟性「公權」,但高志森的只是個人言論,性質不同吧?
錯。高志森絕對是一個有輿論影響力的公眾人物。他的臉書(facebook)專頁已有超過3萬個「like」,他謾罵司法的帖文在刪除前亦吸引了幾千個「like」,還有很多留言者跟他一起罵。還有,高近日的言論並不是空泛的謾罵,而是很根本地但又沒有證據地質疑法官的政治獨立性。
誰說英國廢除該罪一定是對?
.英國不是已經廢除了類似的藐視法庭罪嗎?香港不是要跟隨嗎?
其實,大多數普通法地區都沒有效法英國。再者,香港的司法人員在回歸後飽受人大釋法、中港官方或「有地位」人士以各種理由出口術矮化、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對法官有政治要求等衝擊,使他們比起英國法院更需要有關法律的保護。另外,英國法院在近期因其就脫歐訴訟的判決受到「人民公敵」、「阻住個地球轉」等無理謾罵。就此,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廖柏嘉勳爵近日接受傳媒訪問,說這些言論在英國雖然是合法,但都是對法治有傷害性影響。誰說英國廢除有關刑事罪一定是對的?難道李先生鼓勵香港人「戀殖」?
.為何我批評高志森,但黃毓民過往稱法官為「狗官」我又不發聲?這不是政治雙重標準還是什麼?
我反問,這是什麼邏輯?難道捉不到一個小偷,另一個被捉到的小偷就沒有偷東西?另外,黃毓民與我根本不是政治同路人,我倆過往不時互相狠批。再者,對於攻擊法官的行為,我是有批評「黃絲」的。網媒「852郵報」曾在2016年8月14日刊登他們與我的專訪,當中有這一段:「雨傘運動及往後多場街頭行動,都會(有)大批人被捕,當中不少屬爭議判決,有人在網上針對主審的裁判官,對其口誅筆伐之餘,更動員網上起底,甚至涉出言恐嚇,任建峰直言『我覺得咁樣唔係好啱囉,你咁樣同啲愛字頭有咩分別?有上訴機制嘛,唔使咁樣。』」
李先生的論述表面上充滿道理,但細看就會發覺,那一切原來是靠一些事實與一些「另類事實」(alternative facts)堆出來的謬論。這種評論模式實屬不幸,不值得推崇。
(作者按:以上是筆者意見,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
作者是法政匯思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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