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文章】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3項濫用公職牟取私人利益案,上周較後時一審結束,其中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就第二項控狀罪名成立,即他在處理一項牌照申請時,未申報他與該提出申請的公司的股東所擁有的物業公司正在談判租約,乃藉公職作出的不當行為。這當然是又一宗轟動香港內外的大案,因為涉及香港最高階級的首長;幾年前也因濫權被定罪的,還只是一名(恰巧也是在曾特首當政期間服務的)前政務司長,這一趟則是「更上一層樓」了。
以上我無意借題發揮地揶揄香港的官場腐敗或社會紛亂情况。反之,站在一個關心香港進展、多次到訪香港、對香港坦白說有不算淺的感情的外國人的角度來看,就這單與過去幾年其他幾單也是高調的涉及貪污濫權的案件,我是必須豎起拇指給香港「按個大讚」的!香港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的廉政反貪建設在舉世是有目共睹的,每每都在具有權威性的貪污印象指標上正面地名列前茅。當然這也是造就香港成為世界上其中一個最重要的高檔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服務業中心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
香港打貪決心值得一讚
然而即便如此,可想而知當有關執法當局在決定要起訴一名前任特首濫權時,想必也還是要下定無比堅韌的決心,排除形形色色的來自政治上或其他各方面的壓力,依法據理地勇往直前。同樣,審案的法官,還有決定控狀罪名是否成立的陪審員,也都還是要有堅定的法治信念,無論被告人的社會身分高低,一律從法律與常理的角度來判案。在如香港般的發達社會,也許好一些人會對以上的這些辦案與判案人員的操守要求認為是理所當然的。
但對於好一些無論是硬體上、軟體上或兩者皆在發展中的國家與地區來說,當地高官濫權的現象雖然層出不窮,在許多時候也昭然若揭,但因為或民主發展停滯不前導致政客的徇私行為無以受到監督,如果一些「正義之士」膽敢初生之犢不怕虎地去揭發一些高官的貪腐行為,輕者這些人會受到位高權重、無以制衡的政客的政治迫害;重者這些「好管閒事」者反而會被「好事」遭破壞的既得利益者用一些「莫須有」的罪名誣告,再加上受操縱的司法體系的「袋鼠法庭」(kangaroo court)式的審訊,最後百口莫辯而鋃鐺入獄。另一相關的方面,這些地區的民眾的廉政意識還處於粗淺的階段,不但不認為貪污是種禍國殃民的壞事,反而認為得以「付錢解決」,還是「很方便」的一件事。至於如此的「方便」如何腐蝕整個社會的靈魂,以至瀕臨崩潰邊緣,那也就顧不得那麼多了。所以,相比之下,香港在打貪決心方面也還是值得大大的一讚。
發展中國家脫貪難樂觀
在此,我必須承認,雖然有香港以至其他發達社會裏的涉及位高權重者因濫權而被定罪的案例作為典範,我對發展中國家與地區即便是在中長期裏,是否能多多少少擺脫貪污腐敗的肆虐,還是頗為悲觀的。這與在這些地區裏服務的官員,還有需與官員相互勾結方能做成生意的商人(用「奸商」來形容彼等可能太沉重)的處世態度極有關係。
「發展中地區」,顧名思義就是軟硬體開發皆還有待改善的地區。所以人的本性使然,當地大家都想盡早擺脫物質與精神建設落後的束縛,譬如說早日移居在他們心目中的樂土;而這些樂土,很多時候也就是發達地區。這就是為什麼如一兩年前大量湧入歐洲的中東、北非甚至南亞的所謂難民潮裏,除了許多真正因為政治或其他背景原因在祖居地受到迫害的難民(refugees)外,為數不少的其實也還是所謂的「經濟移民」(economic migrants),熱切想要遠離貧窮的落後家鄉,到西方發達社會去「謀福利」來開展人生新的旅程。世上(尤其是西方)各國,對「難民」與「經濟移民」的區分是很嚴格的:前者一般上會得以留下在抵埗國或第三國;後者則通常會被無情遣送回祖居國去繼續「努力」。
為何花上一些篇幅來談「移民」方式的區別呢?主要是因為我發覺到,在發展中國家的一些官員與彼等相互勾結的商人,雖然彼等的生活水平在當地來看可能也還算是養尊處優了,但因為彼等能認識或體驗到西方發達社會相比之下更為舒適的生活的機會還是比較多,所以彼等逐漸的、可能也還是不知不覺中「自我培養」出最終要盡快移民至發達社會過上「更好日子」的心態。就算自己移民不了,也得盡力促成下一代子女得以趕快移民才行,以免彼等以後還要如父輩般在動盪不安的社會上打拼。但那移民方面的問題考量很快就浮現了:彼等在老家的社會上份屬精英,當然不能自稱「難民」,而「經濟移民」又不為抵埗國家接受為定居的理由(而且也沒真那麼窮)。
那還是要移民到發達國家的話,一般上就只剩下兩個方式了。一個是所謂的專業移民(professional migration),即移民申請人因身懷目的地國所缺乏的專業技能(如工程師、醫生等)而得以成功被批。但大多這些發展中地區的官員與商人,在各自的社會上都已發展了一些地位,所以彼等即便擁有相關專業背景,但一方面也許已經技能生疏,另一方面也不太願意從頭來過在移民目的地國從低做起。所以這個移民途徑也還不是很通的。
那就剩下所謂的投資移民(investment migration)了,即申請人在目的地國投下一大筆錢來建立某種事業,為當地帶來就業機會、經濟繁榮云云。如此移民手法做起來不難,但先決條件是要有大筆資金,方能成事。所以當官的也被迫「貪得無厭」起來了,要商人大筆大筆的以各種形式「敬奉」他們;作為回報,官員也就濫用彼等手中或大或小的、許多時候根本不受監督的審批權,要不就把壟斷式的好買賣批給「試做」的商人,要不就讓商人得以得寸進尺地獲得各種處於灰暗地帶的便利。有「遠見」的商人當然也不放過如此「不可多得」的「好機會」,藉此官商勾結而「大發特發」後,過後可能也就與官員好友聯手到發達國家投資移民,齊齊當「寓公」去了!
如此的「對現狀不滿而不擇手段牟取暴利以盡快脫離」的心態,在發展中地區可謂「春風吹又生」,看來要嚴打也還是打不完的,因為它的根源是強烈的對所在社會的不安全感。我不敢說自己對此心灰意冷,但要嘗試做出哪怕是一丁點兒的改善,那要付出的個人代價,也還是很龐大的。所以,香港還是做得很好了。
胡逸山
馬來西亞首相前政治秘書
以上我無意借題發揮地揶揄香港的官場腐敗或社會紛亂情况。反之,站在一個關心香港進展、多次到訪香港、對香港坦白說有不算淺的感情的外國人的角度來看,就這單與過去幾年其他幾單也是高調的涉及貪污濫權的案件,我是必須豎起拇指給香港「按個大讚」的!香港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的廉政反貪建設在舉世是有目共睹的,每每都在具有權威性的貪污印象指標上正面地名列前茅。當然這也是造就香港成為世界上其中一個最重要的高檔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服務業中心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
香港打貪決心值得一讚
然而即便如此,可想而知當有關執法當局在決定要起訴一名前任特首濫權時,想必也還是要下定無比堅韌的決心,排除形形色色的來自政治上或其他各方面的壓力,依法據理地勇往直前。同樣,審案的法官,還有決定控狀罪名是否成立的陪審員,也都還是要有堅定的法治信念,無論被告人的社會身分高低,一律從法律與常理的角度來判案。在如香港般的發達社會,也許好一些人會對以上的這些辦案與判案人員的操守要求認為是理所當然的。
但對於好一些無論是硬體上、軟體上或兩者皆在發展中的國家與地區來說,當地高官濫權的現象雖然層出不窮,在許多時候也昭然若揭,但因為或民主發展停滯不前導致政客的徇私行為無以受到監督,如果一些「正義之士」膽敢初生之犢不怕虎地去揭發一些高官的貪腐行為,輕者這些人會受到位高權重、無以制衡的政客的政治迫害;重者這些「好管閒事」者反而會被「好事」遭破壞的既得利益者用一些「莫須有」的罪名誣告,再加上受操縱的司法體系的「袋鼠法庭」(kangaroo court)式的審訊,最後百口莫辯而鋃鐺入獄。另一相關的方面,這些地區的民眾的廉政意識還處於粗淺的階段,不但不認為貪污是種禍國殃民的壞事,反而認為得以「付錢解決」,還是「很方便」的一件事。至於如此的「方便」如何腐蝕整個社會的靈魂,以至瀕臨崩潰邊緣,那也就顧不得那麼多了。所以,相比之下,香港在打貪決心方面也還是值得大大的一讚。
發展中國家脫貪難樂觀
在此,我必須承認,雖然有香港以至其他發達社會裏的涉及位高權重者因濫權而被定罪的案例作為典範,我對發展中國家與地區即便是在中長期裏,是否能多多少少擺脫貪污腐敗的肆虐,還是頗為悲觀的。這與在這些地區裏服務的官員,還有需與官員相互勾結方能做成生意的商人(用「奸商」來形容彼等可能太沉重)的處世態度極有關係。
「發展中地區」,顧名思義就是軟硬體開發皆還有待改善的地區。所以人的本性使然,當地大家都想盡早擺脫物質與精神建設落後的束縛,譬如說早日移居在他們心目中的樂土;而這些樂土,很多時候也就是發達地區。這就是為什麼如一兩年前大量湧入歐洲的中東、北非甚至南亞的所謂難民潮裏,除了許多真正因為政治或其他背景原因在祖居地受到迫害的難民(refugees)外,為數不少的其實也還是所謂的「經濟移民」(economic migrants),熱切想要遠離貧窮的落後家鄉,到西方發達社會去「謀福利」來開展人生新的旅程。世上(尤其是西方)各國,對「難民」與「經濟移民」的區分是很嚴格的:前者一般上會得以留下在抵埗國或第三國;後者則通常會被無情遣送回祖居國去繼續「努力」。
為何花上一些篇幅來談「移民」方式的區別呢?主要是因為我發覺到,在發展中國家的一些官員與彼等相互勾結的商人,雖然彼等的生活水平在當地來看可能也還算是養尊處優了,但因為彼等能認識或體驗到西方發達社會相比之下更為舒適的生活的機會還是比較多,所以彼等逐漸的、可能也還是不知不覺中「自我培養」出最終要盡快移民至發達社會過上「更好日子」的心態。就算自己移民不了,也得盡力促成下一代子女得以趕快移民才行,以免彼等以後還要如父輩般在動盪不安的社會上打拼。但那移民方面的問題考量很快就浮現了:彼等在老家的社會上份屬精英,當然不能自稱「難民」,而「經濟移民」又不為抵埗國家接受為定居的理由(而且也沒真那麼窮)。
那還是要移民到發達國家的話,一般上就只剩下兩個方式了。一個是所謂的專業移民(professional migration),即移民申請人因身懷目的地國所缺乏的專業技能(如工程師、醫生等)而得以成功被批。但大多這些發展中地區的官員與商人,在各自的社會上都已發展了一些地位,所以彼等即便擁有相關專業背景,但一方面也許已經技能生疏,另一方面也不太願意從頭來過在移民目的地國從低做起。所以這個移民途徑也還不是很通的。
那就剩下所謂的投資移民(investment migration)了,即申請人在目的地國投下一大筆錢來建立某種事業,為當地帶來就業機會、經濟繁榮云云。如此移民手法做起來不難,但先決條件是要有大筆資金,方能成事。所以當官的也被迫「貪得無厭」起來了,要商人大筆大筆的以各種形式「敬奉」他們;作為回報,官員也就濫用彼等手中或大或小的、許多時候根本不受監督的審批權,要不就把壟斷式的好買賣批給「試做」的商人,要不就讓商人得以得寸進尺地獲得各種處於灰暗地帶的便利。有「遠見」的商人當然也不放過如此「不可多得」的「好機會」,藉此官商勾結而「大發特發」後,過後可能也就與官員好友聯手到發達國家投資移民,齊齊當「寓公」去了!
如此的「對現狀不滿而不擇手段牟取暴利以盡快脫離」的心態,在發展中地區可謂「春風吹又生」,看來要嚴打也還是打不完的,因為它的根源是強烈的對所在社會的不安全感。我不敢說自己對此心灰意冷,但要嘗試做出哪怕是一丁點兒的改善,那要付出的個人代價,也還是很龐大的。所以,香港還是做得很好了。
胡逸山
馬來西亞首相前政治秘書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