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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前任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及的案件,陪審團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此案之重要在於歷來本港最高層官員被裁定觸犯刑事罪行,對於曾蔭權而言,肯定是其人生的污點,對於其他掌握權位的官員,此案說明官員必須時刻警惕,用權恰當,否則法網難逃。另外,除了要求官員奉公守法之外,曾蔭權此案折射完善體制的必要性,政府應盡快把防賄條例擴及適用於行政長官,規限這位掌握本港最高權力的人,使之更循規蹈矩地服務香港和市民大衆。
曾蔭權戴罪在身
曾蔭權被控3項罪名,陪審團就他接受利益罪未能達成共識,無法作出裁決,須由法庭另行處理;第二項罪名指他參與決定雄濤提交的牌照申請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的事務往來及商議,被指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陪審團裁定這項罪名成立;第三項罪名指曾蔭權提名何周禮獲政府授勳,然而並無披露何周禮正在為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控方認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惟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這3項罪名,一待決、一罪成,一脫罪,案件由立案、調查、檢控到近期審訊約一個月,前後歷時逾4年,現在曾蔭權已經是戴罪之身。
關於第二項罪名,法庭審理時,辯方提出曾蔭權因為工作繁忙而未申報,事態性質頂多是在申報利益上作細微錯判(minor error of judgement at worst),但這只是過失(mistake)而非刑事罪行,云云。不過,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不認為此乃過失,而是認同控方的「沒有向行會披露或隱瞞行會」的指控。行政會議就利益申報有明文規定,曾蔭權在政府工作超過45年,在末代港督彭定康時期出任財政司,長期參與機要,不可能不知道迴避利益衝突之重要,行會審議雄濤申請牌照期間,曾蔭權正與黃楚標商議東海花園的事宜,箇中明顯涉及利益轇轕,曾蔭權卻沒有申報,以他的年資和事態性質,很難令人相信這是無心之失。
「香港仔」使人唏噓
曾蔭權已經年逾七旬,他中學畢業之後做過推銷員,其後加入政府,官至行政長官;曾蔭權以「香港仔」自居,其傳奇經歷是膾炙人口的勵志故事,說明在香港,任何一個人只要肯努力、上進、用功,都有可能出人頭地。曾蔭權在公職歷程的成就,可以說是「香港夢」其中一個典型。曾蔭權涉案是在行政長官期間,這個職位在港擁有最大權力,此案再一次暴露權力與腐敗的關係。案件成為曾蔭權一生的污點,對於其他掌權公職人員則是活生生事例,說明掌權者必須用權得當,若有非分之想,曾蔭權之墮入法網,就是現實警惕。
曾蔭權罪成,固然彰顯法治面前人人平等,這在紛煩雜亂的香港,彌足珍貴。不過,就曾蔭權涉案折射出來的,是特首就利益衝突所受規管,較其他公職人員寬鬆。當年,曾蔭權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獨立檢討委員會,研究防止及處理行政長官潛在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並設立獨立委員會,負責就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一般特別許可;政府表示接納建議,只是曾蔭權未及推動已經任滿離職。2012年,競逐特首的梁振英表示當選就任即會推動落實,但是迄今梁振英和政府仍在推搪,現屆政府還有4個多月就任滿,看來此事又泡湯了。無論誰人出任下屆特首,都必須盡快完成規限行政長官有關利益申報,堵塞漏洞,使香港整體廉潔規管,更臻完備。
■歡迎回應editorial@mingpao.com
曾蔭權戴罪在身
曾蔭權被控3項罪名,陪審團就他接受利益罪未能達成共識,無法作出裁決,須由法庭另行處理;第二項罪名指他參與決定雄濤提交的牌照申請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的事務往來及商議,被指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陪審團裁定這項罪名成立;第三項罪名指曾蔭權提名何周禮獲政府授勳,然而並無披露何周禮正在為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控方認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惟陪審團裁定罪名不成立。這3項罪名,一待決、一罪成,一脫罪,案件由立案、調查、檢控到近期審訊約一個月,前後歷時逾4年,現在曾蔭權已經是戴罪之身。
關於第二項罪名,法庭審理時,辯方提出曾蔭權因為工作繁忙而未申報,事態性質頂多是在申報利益上作細微錯判(minor error of judgement at worst),但這只是過失(mistake)而非刑事罪行,云云。不過,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不認為此乃過失,而是認同控方的「沒有向行會披露或隱瞞行會」的指控。行政會議就利益申報有明文規定,曾蔭權在政府工作超過45年,在末代港督彭定康時期出任財政司,長期參與機要,不可能不知道迴避利益衝突之重要,行會審議雄濤申請牌照期間,曾蔭權正與黃楚標商議東海花園的事宜,箇中明顯涉及利益轇轕,曾蔭權卻沒有申報,以他的年資和事態性質,很難令人相信這是無心之失。
「香港仔」使人唏噓
曾蔭權已經年逾七旬,他中學畢業之後做過推銷員,其後加入政府,官至行政長官;曾蔭權以「香港仔」自居,其傳奇經歷是膾炙人口的勵志故事,說明在香港,任何一個人只要肯努力、上進、用功,都有可能出人頭地。曾蔭權在公職歷程的成就,可以說是「香港夢」其中一個典型。曾蔭權涉案是在行政長官期間,這個職位在港擁有最大權力,此案再一次暴露權力與腐敗的關係。案件成為曾蔭權一生的污點,對於其他掌權公職人員則是活生生事例,說明掌權者必須用權得當,若有非分之想,曾蔭權之墮入法網,就是現實警惕。
曾蔭權罪成,固然彰顯法治面前人人平等,這在紛煩雜亂的香港,彌足珍貴。不過,就曾蔭權涉案折射出來的,是特首就利益衝突所受規管,較其他公職人員寬鬆。當年,曾蔭權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獨立檢討委員會,研究防止及處理行政長官潛在利益衝突事宜,委員會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並設立獨立委員會,負責就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一般特別許可;政府表示接納建議,只是曾蔭權未及推動已經任滿離職。2012年,競逐特首的梁振英表示當選就任即會推動落實,但是迄今梁振英和政府仍在推搪,現屆政府還有4個多月就任滿,看來此事又泡湯了。無論誰人出任下屆特首,都必須盡快完成規限行政長官有關利益申報,堵塞漏洞,使香港整體廉潔規管,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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