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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港大校委案 辯方:李國章有誣衊動機長青網文章

2017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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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1月26日 06:35
2017年01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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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涉圍堵校委會成員案昨日結案陳辭。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斥校委會主席李國章證辭誇張不可信,且有誣衊馮的動機,又指李國章「睇唔起」任何人,不是「容易受驚的男人」。


港大校委會去年1月開會討論改革校委會等議案時,一衆委員被學生包圍,被告馮敬恩(23歲)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但否認刑事恐嚇或在公眾場合擾亂秩序的交替控罪;另一被告時任外務副會長李峯琦(21歲),則否認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李柱銘陳辭稱,控方須證明馮敬恩有意圖執行威嚇內容,但主控官引用案例反駁,指若當事人的言語意圖令對方受驚或相信會受威脅,便構成恐嚇。


指李自信不易受驚

李國章作供時聲稱當時「好驚」,但李柱銘質疑李國章並非膽小的人,不會害怕馮和其他學生,因他個性自信,「睇唔起」任何人,「我估李國章可能會講,李柱銘都不外如是,鋤我(李國章)唔入」。辯方更質疑李國章將所有不愉快事件歸咎於馮,有誣衊馮的動機。另外,港大保安經理張憲君稱「碰巧」聽到及看到馮向他人說「隊冧佢」,之後因害怕及要保護主席而不再望馮,李柱銘指說法不合情理及邏輯。


押後3月尾裁決

至於李峯琦曾在庭上被港大保安主任馮志才認出,李柱銘質疑保安主任實際上沒認出對方,因他事前不認識李峯琦,也只能「約略」描述對方案發時的模樣穿著,而更重要是警方沒安排保安主任作認人程序,法庭不能縱容警方做事不按規矩,濫用庭上認人手段。案件押後3月29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2357/16、ESS271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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