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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昨供稱,行會成員在就任時及其後每年均須申報「個人利益」和「財務利益」,前者公開予大眾查詢,後者則只供行會秘書處查閱。黃接受辯方盤問時進一步解釋申報細節,指成員須申報名下的本地及海外物業,但若物業屬租住則不用申報。
行會秘書﹕租住物業免申報
控方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昨提到,1997年行會討論申報制度時,建議行會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應比公務員及立法會更嚴謹,而指引更列明,如成員因其行會成員身分而接獲外訪贊助或價值超過2000元的禮物,成員亦須在14天內向行會申報。曾蔭權自上任後,每年均須申報「個人利益」和「財務利益」,但根據控辯同意事實,秘書處翻查資料時卻未能找到曾蔭權於2005至2008年的「財務利益申報表」。
黃潔怡作供時強調,申報利益是行會成員的個人責任,為確保行會可就相關議題作出公平公正的討論,若成員就會議中個別議題有相關利益,須作出申報;如成員或其親友就相關議題有重大金錢利益,成員亦須避席。
辯方御用大律師萬江儀盤問時,提到行會成員的物業申報指引,黃確認成員須就名下的本地及海外物業向行會申報,但物業的購入價及市值等則毋須申報。萬江儀即追問,若相關物業屬租用,是否不需要申報,黃表示同意。萬江儀又提到行會早前討論修改賄賂法例,指當時正正是討論本案控罪、即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中的第4條是否適用於行政長官,由於當時討論的議題涉及曾蔭權,黃同意他不但有作出申報,更在會議上表態支持修改法例,即同意條文應涵蓋規管行政長官。
行會秘書﹕租住物業免申報
控方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昨提到,1997年行會討論申報制度時,建議行會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應比公務員及立法會更嚴謹,而指引更列明,如成員因其行會成員身分而接獲外訪贊助或價值超過2000元的禮物,成員亦須在14天內向行會申報。曾蔭權自上任後,每年均須申報「個人利益」和「財務利益」,但根據控辯同意事實,秘書處翻查資料時卻未能找到曾蔭權於2005至2008年的「財務利益申報表」。
黃潔怡作供時強調,申報利益是行會成員的個人責任,為確保行會可就相關議題作出公平公正的討論,若成員就會議中個別議題有相關利益,須作出申報;如成員或其親友就相關議題有重大金錢利益,成員亦須避席。
辯方御用大律師萬江儀盤問時,提到行會成員的物業申報指引,黃確認成員須就名下的本地及海外物業向行會申報,但物業的購入價及市值等則毋須申報。萬江儀即追問,若相關物業屬租用,是否不需要申報,黃表示同意。萬江儀又提到行會早前討論修改賄賂法例,指當時正正是討論本案控罪、即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中的第4條是否適用於行政長官,由於當時討論的議題涉及曾蔭權,黃同意他不但有作出申報,更在會議上表態支持修改法例,即同意條文應涵蓋規管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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